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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补偿项目及标准

          工伤补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一、住院伙食补助费

一般按照单位标准的70%计算,单位无标准的按照当地规定,大部分地区按照12元/天计算

二、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三、医疗费。指定的统筹地区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康复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生活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七、职工因工致残享受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27个月本人工资,
二级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一级本人工资的90%,
二级本人工资的85%,
三级本人工资的80%,
四级本人工资的75%。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3、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

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级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
保留劳动关系,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五级本人工资的70%,
六级本人工资的60%,
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湖南省标准)

  经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为36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30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保险基金支付)
七级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7个月的本人工资;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湖南省标准)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的,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工伤职工距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

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八、工亡赔偿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

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范围由国务

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其发放顺序是:
    (1)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
        (2)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绘配偶;
    (3)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各发一半;
        (4)无父母(或抚养人)和配偶的,发给子女;
    (5)无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以下弟妹;
    (6)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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