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调查表的填报说明
为了更好贯彻落《关于转发人社部、国资委、财政部<关于组织企业填写企业工伤保险参保及待遇落实情况调查表的通知>的通知》,做好相关调查工作,现就有关填报事项作如下说明:
一、此次调查企业的范围是指,已参加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已关闭破产企业和其他企业。中央所属国有企业包括国资部门主管的企业,也包括金融、电力等其他类企业;关闭破产企业包括中央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依法破产国有企业和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其他企业包括由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转、改制的企业。
二、此次调查的工伤人员是指,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按照受伤时的政策规定和程序,认定为工伤的企业工伤人员及其工亡职工供养亲属。2003年底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前,职工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按当时的政策规定由有权进行工伤认定的权威机构,如劳动部门、工会、所在企业、企业主管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必须要有书面的文件材料。2003年底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后,职工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必须要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工伤认定书。2003年底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前发生伤害,未经权威机构认定,但有医疗机构的原始病历资料和所在单位明确的书面文件确定为工伤的,或已经权威机构认定为工伤,但尚未鉴定伤残等级的人员,填报为“其他”类的人员。原国有、集体企业改制、转制后形成的企业,其工伤人员只统计企业承接的其改制、转制前已认定为工伤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工伤事故调查表
按规定已经领取全部工伤待遇,依政策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再列入此次调查范围。
三、为便于此次调查工作的有序开展,在国家三部委两个调查表1、表2的基础上,结合《关于开展全省老工伤人员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的要求,统一制作了省的4个调查表。即在国家三部委两个调查表1、表2的“审核单位”栏目中增加“工信(经信、工能)部门”,在表1“地方国有企业”栏目中增加一个其中项:“其中,1998年中央下放企业”后调整为省的调查表一、表二;在前阶段已开展的全省老工伤人员调查工作的基础上补充制作了两个基础调查表三、表四。各地在组织填报相关调查表的时候,将不再使用国家三部委的调查表1、表2,可在组织企业和相关部门填报表三、表四的基础上填报汇总表一、表二。《关于开展全省老工伤人员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的相关调查表和情况分析报告,结合本次调查的总体要求一并上报,不再单独报送。工伤事故调查表
四、此次调查数据的截至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工伤事故调查表
五、各地在上报汇总各调查表的同时要有本地区总体情况的书面报告,内容包括:本地区国有、集体企业参保和“老工伤”的总体情况;2003年底前工伤人员的总数和患职业病人数;“老工伤”人员的待遇保障情况;解决“老工伤”人员的资金需求测算;本地区以及重点行业企业“老工伤”的突出问题;解决的措施和政策建议等。工伤事故调查表
六、各填报单位上报时需报送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