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工伤鉴定时效问题
2008年李某在给大货车车主张某开车时,途中突发脑出血,经治疗无效死亡,先后花费约20万元。为筹钱看病李家债台高筑,期间张某只垫付7万余元医疗费。李家人无奈之下将车主张某告上法庭,法院在调查中发现大货车挂靠在北辰区某车队名下,因起诉主体不符,法院裁定驳回。李家人又到北辰区劳动局申请工伤仲裁,被告知已超过工伤鉴定时效。蓟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符合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条件,故依法受理。随后,检察官多次深入市县两级车管、保险等部门调查取证,查明车主张某曾为李某投了两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张某已亲自从一家保险公司领取了李某13万余的保险金,另一家保险公司的赔偿金也正在办理的过程中。李家人再次向法院起诉,凭借检察机关的法律建议和帮助调取固定的相关证据,证实了张某领取李某保险赔偿金的事实。最后,此案以调解的方式结案,李家人获得8万元的赔偿款。首先应该进行工伤认定,然后才能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工伤认定一般在一年可以提出,鉴定等伤情稳定后进行,而且单位是否缴纳了工伤保险呢,如果缴纳了,则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建议你咨询。需在一年内先申请工伤认定,然后才能申请工伤劳动能力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