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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员工工伤赔偿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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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员工工伤赔偿由谁承担
派驻员工工伤赔偿由谁承担
药业公司派驻商场的促销员,在商场组织的拔河比赛中受伤。后经认定,促销员系工伤,但其赔偿却遭遇了难题。在诉讼中,药业公司认为商场应该担责,但商场认为赔偿责任该用人单位即药业公司负责。日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终审判决称,因伤者系药业公司的职工,其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用人单位即药业公司支付,即判令药业公司赔偿伤者医疗费、生活津贴等共计3.8万余元。深圳某药业公司在奉节一家商场设立有经销专柜;药业公司进驻该商场的工作人员,由商场统一营业员的工作牌和服装,并受商场规章制度约束。2006年2月,奉节女孩张某被该药业公司聘用为促销员,月基本工资500元,另按销售业绩的1%提成。事后,张某被药业公司派往商场从事促销工作。当年的3月7日,该商场为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组织了“三八节”拔河比赛活动。结果张某在拔河比赛活动中,因赛绳断裂而跌伤右手腕。后经诊断,张某的左尺骨茎突撕脱骨折。经10多天的治疗,张某花去医疗费3000余元。同年4月,张某即向奉节县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部门作出的结论是:张某属工伤。但用人单位即药业公司对此认定不服,向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结果是维持了工伤认定。事后,药业公司仍不“死心”,先后向奉节县法院和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两场行政诉讼的判决结果,均是维持了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与此同时,张某还申请了鉴定,结论为9级伤残。
既然构成属工伤,张某又就工伤保险待遇找公司进行赔偿。但在诉讼中,药业公司仍然坚持不是工伤,且表示要另案提起行政诉讼。同时,药业公司还提出,张某是在商场组织的拔河比赛中摔伤左手;商场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应当承担管理责任。但商场表示,他们与张某没有劳动关系。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规定,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因此商场认为他们不应担责。市二中院审理认为,张某在商场举行的拔河比赛中摔伤,已经法定程序工伤认定属实。药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张某的工伤保险待遇。至于药业公司主张商场作为活动的组织者、管理者,应当承担责任问题,法院认为这不属于本案调整的范围。药业公司可以另行协商和诉讼处理。
综上,市二中院终审判令,由药业公司赔偿张某的医疗费、生活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共计3.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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