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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治疗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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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治疗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工伤治疗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李女士在朋友的介绍下,来到某日资公司从事清洗产品工作。由于长期接触含有毒物质的清洗剂,原本身体很好的李女士经常感到全身乏力。2004年9月,李女士被上海市职业病医院诊断为慢性正乙烷中毒。2005年2月,经区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确定李女士为工伤九级伤残。2月底,公司称李女士已到达退休年龄,便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被确定为工伤后,公司却称资金短缺,仅以欠条的形式注明“欠李女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984元”,但没有写明具体还款日期;而后又称李女士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拒绝支付。此外,李女士的月平均工资为766元,公司却仅以最低工资635元的标准支付她停工留薪期间待遇。在多次与公司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李女士只得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2033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984元;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补差786元,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公司辩称:根据有关规定,员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不需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此项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另外,由于李女士属工伤医疗期,按病假计算,未到最低工资标准,公司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李女士停工留薪期间待遇已尽仁义,其再要求支付停工医疗期间的工资补差没有依据。经审理仲裁委认为:申诉人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九级的事实清楚,有权依法享受相关福利待遇,且公司也承诺支付其待遇,后因李女士办理退休而拒绝支付工伤待遇显属不妥。因公司未为李女士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公司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支付李女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应以李女士被确认为职业病前的月平均工资收入,补足其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不足部分。另外李女士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不能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其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请求,因依据不足难以支持。经调解不成,仲裁委裁决,公司于裁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支付李女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984元,支付李女士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不足部分共786元。
律师点评:李女士在合同期内因发生工伤,待遇问题单位只是承诺支付,而李女士到了退休年龄后办妥了退休手续,单位却拒付,她是否还能要求单位支付当时未支付的工伤待遇?接受工伤治疗的停工留薪期间,应以什么标准支付李女士的工资福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解释】本条是关于职工工伤治疗期间待遇的规定。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期限。为遏制小伤大养、休工无限期等现象,工伤停工留薪期应当根据伤情的具体状况来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的时间,由已签订服务协议的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有关单位和工伤职工。工伤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期限治疗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可再延长12个月。
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除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外,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发给,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护理。这里所称的原待遇是指职工在受伤或未被确诊患职业病前,原用人单位发给职工的按照出勤对待而发给的全部工资和福利待遇。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享受伤残待遇。也就是说,停工留薪期满时应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按照伤残等级发给伤残待遇。如该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可以继续享受条例第二十九条所规定的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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