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人是某公司员工,2005年3月2日在干活时右腿被砸伤致骨折。2007年3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九级。此后,员工与公司就工伤补偿协商不成,员工提起了仲裁。但是仲裁委员会以公司和员工都未依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驳回了员工的仲裁请求。员工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伤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费等。而法院的判决非常的新颖,法院审理认为员工作为公司的职工,在工作期间发生了事故,导致腿部骨折。虽然双方都没有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是员工已经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九级。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给付员工相关工伤待遇,故全额支持了员工的诉讼请求。
为什么这个案例会令我眼前一亮,因为一般代理过工伤案件的律师和工伤案件的原告(劳动者)都知道,工伤案件首要的一关就是工伤认定关,只有认定了工伤,才可以做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工伤待遇。而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了工伤保险,一般都会在条例规定的时间30天内向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工伤,并积极配合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的调查,因为认定了工伤,工伤保险待遇都要由社保局承担。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保险,那么就是能拖就拖,本人在代理劳动工伤案件原告的案件中,用人单位使用的一个绝招就是:拖。首先就是在工伤申报上面,自己不去申报,也不告诉员工有权去申报且百般拖延、阻扰。而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为一年,一般从受伤之日起计算。那么有的工伤受害人在知道这个规定后再向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时,就会得到一纸《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因就是超过了认定时间,劳动局不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那么没有这一纸认定书,后面的程序是无法启动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部门不会受理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般会以无工伤认定结论而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本案在仲裁委员会的遭遇也是一样的。
那么笔者从务实的角度出发,认为:如果在受伤一年内,劳动者提起了工伤诉讼,法院予以依职权予以释明,要求其到劳动和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是在受伤一年后,劳动者的工伤认定申请不被接受,那么法院可以依法受理,并按照劳动者提交的证据:A首先有证据表明原告是被告的员工;B受伤的事实。那么如果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那么仍然由用人单位进行举证。如法院判决后,单位不服,可以就法院认定工伤及具体待遇给予一并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一并进行审查并作出终审裁判!
我一直相信这样一句话: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为了建设和谐社会,减少劳动者维权的成本,在法理及实践经验的引导和支持下,做一些有益的探索是有必要的!相信我国的劳动立法必将越来越人性化,越来越便利于劳动者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