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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级伤残享受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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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级伤残享受的工伤待遇
北京一级伤残享受的工伤待遇
主要有以下九种(以月收入2800元为例):
工伤保险待遇1,工伤医疗费用: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2款的规定,职工治疗下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北京市工伤职工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也规定,工伤职工就诊应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58家工伤医疗机构中就诊(急诊除外)。
工伤保险待遇2,康复治疗费:劳动者到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工伤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即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3,停工留薪期工资:劳动者能享受不超过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待遇,但《条例》规定,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再延长不超过12个月。按照北京市的规定,停工留薪期满,只要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继续休假证明即可延长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不同意延长的,由用人单位向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确认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用人单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是否延长停工留薪期的,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内劳动者每月工资待遇不变,每月工资为2850元,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4,住院期间护理费:住院期间劳动者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护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3款的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用,由所在单位负责。在单位不派人护理的情况下,工伤职工可以要求单位支付护理费。具体工伤护理费的给付,住院期间包括定残之前,由单位按照实际支出承担责任,具体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即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工伤保险待遇5,日常生活护理费:出院后劳动者可以按月获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等级的费用标准为北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北京市上年(2008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44715元,月平均工资为3726元。则劳动者每月获得的护理费为3726元/月*50%=1863元/月。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39条的规定,生活护理费由北京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工伤保险待遇6,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劳动者能够获得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由所在单位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7,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个月的本人工资(缴费工资),即2850元/月*24月二68,400元,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8,退出工作岗位的工伤津贴:为2850元/月*90%=2565元/月,劳动者每个月可以领取的工伤津贴为2565元,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39条的规定,工伤津贴由北京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工伤保险待遇9,安装、配置辅助器具费用:劳动者安装颈部矫形器的费用,已经经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配置,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需注意的是,对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根据《北京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第3条的规定,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达到1至10级,或者经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因工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鉴定结论或者因工死亡职工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相关待遇核准手续。根据上述第4条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
应到单位营业执照注册住所地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
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也可以携带《工伤证》、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本人受伤前工资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直接到单位营业执照注册住所地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确实提供不了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受伤前的工资证明的,社保经办机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核准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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