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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伤保险条例更具有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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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伤保险条例更具有操作性
新工伤保险条例更具有操作性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4日在其官方网站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其中,在这个征求意见稿中特别对工伤认定范围进行了调整,删去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
工伤
的规定,这对现行的工伤制度来说是一个“瘦身”。(7月24日《中国新闻网》)
没人愿意受伤,不过,有时候事故不可避免的,尤其是工作期间相对来说更容易受到伤害,这时候我们就需要工伤保障制度来当我们的“坚强后盾”,工伤保障不是福利而是职工的权利,只要符合规定就应该无条件办理,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工作期间发生的工伤问题好解决,涉及到职工在上下班期间受机动车伤害是否享受工伤的问题一直有争论,在基层单位缺少可操作性,为此发生的扯皮不少,有的甚至发生动手事件,笔者是基层派出所民警,经常接到因为工伤引发纠纷的报警,虽然警察不可能介入这类纠纷,但是经常参协调,大多数纠纷都能解决,但是总的来说双方都不是非常满意。
根据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
上下班途中
,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认定为工伤”,规定是有了,但实施起来问题很多,具体表现两个方面。其一,几乎所有的企业单位对工伤都控制得很严格,一般情况下都是有一个限度的,超过了工伤限度就涉及到安全奖、评先评优等方面的问题,基于这个原因单位不愿职工出现工伤,能少则少,虽说法律规定上下班的路上是工作的延续,职工在此期间受到机动车伤害的应当享受工伤待遇,但是有些领导不理解,造成事实上的工伤难以认定。
其二,企业单位对上下班路段和时间没有一个非常清楚的界定,以至于很容易被职工钻空子,少数不是上下班时段发生的交通事故也往工伤上扯,造成矛盾积压,既然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机动车违章肇事处理有明确的规定,相关的保险、治疗程序也比较齐全,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可以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得到补偿,同时还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途径解决,保障有了,只要执行得力,相信矛盾会少很多,因此,取消职工上下班路上受机动车伤害不算工伤是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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