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工伤律师
邵阳医疗纠纷律师
律师简介
业务领域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本站首页
|
医疗事故
|
医疗诉讼
|
工伤认定
|
伤残鉴定
|
工伤待遇
|
劳动合同
|
劳动仲裁
|
医疗赔偿
|
典型案例
|
医疗鉴定
|
法律法规
>> 分 类 导 航
【工伤认定】
┝
工伤认定
【伤残鉴定】
┝
伤残鉴定
【工伤待遇】
┝
工伤待遇
【医疗事故】
┝
医疗事故
【劳动仲裁】
┝
劳动仲裁
【医疗赔偿】
┝
医疗赔偿
【医疗诉讼】
┝
医疗诉讼
【典型案例】
┝
典型案例
【医疗鉴定】
┝
医疗鉴定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搜索信息
搜索法律新闻
搜索律师团队
类 别
按标题(名称)
按内容(简介)
按关键词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劳动争议仲裁中止审理申请书
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
河南工伤保险条例
不满调岗愤怒旷工被炒鱿鱼没有经济补偿金
电子版劳动协议书是劳动合同
自动辞职要求经济补偿金没有依据
郑州五级工伤赔偿标准
郑州九级工伤赔偿标准
河南申报工伤需要提交旁证材料的情形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伤残鉴定
→
伤残鉴定
→
工伤事故伤残鉴定的盲点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工伤事故伤残鉴定的盲点
工伤事故伤残鉴定的盲点
因一场车祸,22岁的小伙子宋磊感觉自己被严重毁容了:右边眉毛断了一截,已经不可能再长起来,而痛苦的是自己尚未恋爱、结婚!连续与肇事方进行长达一个多月的理赔协商至昨日尚未论断,理由是:对方让他做有关眉毛断了的伤残鉴定,而该鉴定似乎很难完成。
宋磊是青白江一家玻璃厂职工,长期上夜班。5月25日凌晨零点过下夜班回家时,他乘坐同事骑的电动车行至青白江新广场的十字路口时,与一辆当地某执法部门的执法车相撞。
“撞了后我就啥子都不晓得了,后来在医院住了19天,连续检查了头部两次,好在颅内没有受伤。”宋磊说,电动车与执法车激烈相撞后被撞得稀烂,幸好同事受伤较轻,自己也侥幸拣了条命。但接下来他不得不面对残忍的现实:他的面部受伤严重,险些伤到眼睛,经过一个多月时间治疗,面部留下一些疤痕,“惨的是,一个疤痕恰恰留在了眉毛上,使我一条眉毛硬生生断了,看上去很别扭。”
宋磊还没有耍朋友,其姐宋敏最担心的也是此:“眉毛这样断着,形象大打折扣,恐怕影响以后的人生”。据宋敏说,弟弟伤好出院后并无大碍,他们也与肇事方进行理赔协商。“车祸全责属于对方,他也承担了
医疗费
,误工费、精神损失费也都认,但就是眉毛的后续治疗费用一直没有谈下来。”
宋敏说,弟弟的眉部至今还有疤痕,且眉毛需要后续种植,她问了一下大约需要3000元左右的治疗费用,于是提出这个价格的索赔,但对方却称“你去对残缺的眉毛做伤残鉴定,看需要多少医疗费,还说‘你是不是怕弟娃儿找不到女朋友,我帮到找一个嘛’。”
宋敏说,她曾咨询过相关人士,但被告知眉毛残缺无法做伤残鉴定,“我这下不晓得该怎么办了……”
车祸的肇事方、当时开执法车的何先生。他表示,当时是在执法过程中与宋磊等人发生车祸,交警判定全责在他这边,他承担此责,对方提到的一系列索赔费用,双方基本达成一致,但在眉毛的后续治疗上的确存在分歧。在何先生看来,宋磊的眉毛并无太大影响,算不上毁容,当对方提出3000元索赔时,他才提出让对方去进行关于眉毛受损的伤残鉴定,“有一个标准才好确定到底需要好多钱,不能空口开价”。至于此事拖了一个多月还迟迟没有谈妥,他解释说,主要是宋磊这边不积极,“我们的领导等他们来解决,他们迟迟不来!”
鉴于交通事故导致眉毛缺失进行伤残鉴定有困难,最终肇事方何先生退步称,不必做伤残鉴定了,但至少宋磊应该去医院开个证明,说清后期治疗程序及大概费用等也可以。
律师观点:因事故导致眉毛残缺,到底能否做伤残鉴定?记者接连咨询了多家有伤残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中心,但得到的结果不同。某鉴定中心人员告诉记者,按工伤伤残鉴定的相关标准,眉毛残缺可评
十级伤残
(最低级别,算“毁容”序列),而车祸导致的眉毛受损则无法评残。多名律师联络我市近十家有伤残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中心共同探讨此问题,发现的确在医疗事故、工伤事故及其他一般人身伤害事故中,眉毛缺失是可以评残的,这些伤残鉴定标准内都细说眉毛的具体损伤程度,按不同程度给予不同伤残等级评定。但意外的是,在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相关规定中则没有讲到这一点。
邵阳工伤律师
邵阳医疗纠纷律师
>
上一篇:
工伤伤残鉴定部门职责范围
下一篇:
工伤鉴定标准问题咨询解答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9-2012
邵阳工伤律师
网-文湘桂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邵阳市双清区宝庆东路1130号
手机:13807394353【同微信】 邮箱:122542517@qq.com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
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