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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工伤保险新规
                        《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工伤保险新规

    将于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实行转移接续制度。
  《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基础上,为保证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即将于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又有突破,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垫付追偿制度。
  工伤保险待遇垫付追偿制度,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追偿。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第三人追偿。
  此外,《社会保险法》还将现行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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