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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操作实务一工伤认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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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操作实务一工伤认定范围
工伤保险操作实务一工伤认定范围
一、工伤认定范围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注意】此处的工作原因包括职务工作和职工从事临时指派工作。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注意】①国务院法制办在目前的《工伤保险条例》修改稿中建议删掉此项。理由是现在机动车已有交强险作为伤者的保障。②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企业工伤保险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注意】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注意
】①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②退休人员返聘到企业工作,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并不构成劳动关系,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范围。但是,受伤害的返聘人员可以依据有关人身伤害赔偿的法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赔偿。③劳务派遣工人工作时的意外伤害情况。如果工人工作是劳务派遣公司委派从事工作的,工作中受伤属于工伤,享有工伤保险待遇。④职工探亲期间因自然灾害造成死亡时,不属于工伤,应按非因公死亡处理。⑤职工在工间休息时间,仍属于上班工作时间。⑥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其不具备合法的劳动者主体资格,不属于工伤范畴。应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纠纷。(劳部发【1995】309号)同时,实习生因未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故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但可以主张人身损害赔偿。⑦目前,下班途中只有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下班途中因其他原因受到伤害(如被飞车贼抢包),不属于工伤,可以主张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赔偿。⑧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一般来说,不涉及工作而主要是单位给予职工的一种福利,因此,旅游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不属于工伤范围。⑨单位安排招待客人或者陪客人旅游等活动是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在此过程中受到伤害,应认定为工伤。因为只要是用人单位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而给职工安排的与公务有关的各项任务,实务中通常视为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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