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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鉴定医疗鉴定工伤保险材料明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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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材料明细(二)

                      工伤保险材料明细(二)

 
四、工伤职工变动
工伤职工经审核、登记后,即纳入了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的范围。工伤职工一旦发生劳动关系变动,工伤保险关系随之发生变动。
工伤职工变动一般有三种情况:解除工伤关系、接续工伤保险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转移。
(一)当参保单位与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参保单位应及时到分中心办理工伤保险关系解除手续,填报《市工伤职工变动名册》(4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2、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原始凭证及复印件。
分中心审核后,打印《市解除工伤保险关系通知书》,作为工伤职工再就业后接续工伤保险关系的依据。
(二)工伤保险关系接续
当工伤职工重新就业,现参保单位应填写《市工伤职工变动名册》(4号表),并持《市解除工伤保险关系通知书》到分中心重新办理工伤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三)在工伤保险关系转移
当参保单位因分立、合并、转移、迁址、破产等原因,发生社会保险转移,参保单位应填写《市工伤职工变动名册》(4号表),转出分中心打印《工伤职工待遇名册》交参保单位,转入分中心凭《名册》接续工伤保险关系。
工伤职工在办理变动时,必须结清所有还未支付的相关待遇。对于医药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或者是辅助器具配置尚未支付的,必须支付结清后方能办理变动手续。
五、劳动能力鉴定费结算(工伤保险材料)
2004年1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并且是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期间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其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参保单位须填报《市劳动能力鉴定费审核支付名册》,并于每月10日前到分中心办理费用结算手续,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三)》原件或《市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结论表(三)》或《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鉴定结论表(三)》;
(二)劳动能力鉴定收费原始票据。
六、年底工作要求
(一)今年10月市有关部门颁布了《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明确了工伤医疗费药品支付范围、标准和执行时间界限,各参保单位要高度重视,应及时对新颁布的《药品目录》使用方法和支付标准告知工伤职工,做到逐人通知,特别是要正确指导工伤职工就医。工伤职工在就医时应告知大夫是工伤就医。
(二)对于没有停工留薪期的老工伤职工,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住院费用,参保单位须在2006年1月15-25日向分中心进行医疗费用申报。
六、医药费申请支付过程中的几点要求(工伤保险材料)
(一)工伤职工就医的门诊病历要详细记述,要注意医生的书写字迹是否可以辨认;
(二)老工伤患者需要住院治疗(除急症外)的,参保单位应提前报分中心批准后,方可住院。
(三)工伤职工需要转外阜治疗的,应由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诊转院证明,经分中心审核,市中心批准后,方可到外阜进行治疗。
(四)医药费单据粘贴方法
1、门诊费用。按照挂号费收据、其他费用收据相应的明细清单、处方底联、检查报告复印件、门诊病历复印件的排序按就医时间顺序自上而下依次相错两毫米粘贴在《市工伤保险单证粘贴单》上,单据要与装订线相距1.5厘米。粘贴后从上向下在每张单据的右下角按顺序标明序号。一张粘贴单粘满后可另附一张,以此类推。
2、住院费用。按照住院收据、总明细清单粘贴在《市工伤保险单证粘贴单》上,单据要与装订线相距1.5厘米。住院病历需用A4纸复印,不需粘贴,附在粘贴单后面即可。
(五)工伤治疗中涉及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解决办法
1、对于工伤职工治伤同时发生治病的医疗费用,在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后,分中心工伤科打印《不支付明细单》,参保单位持《不支付明细单》到分中心医险科办理基本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手续,符合医保规定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2、对于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已在分中心医险科办理支付结算手续的,参保单位应持医险科打印的《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申请支付审核单》和《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拒付单》连同医疗费收据(红联)报分中心工伤科,工伤科对自付部分按照工伤保险政策重新审核,符合工伤保险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七、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经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工伤保险材料)
(一)对发生的工伤事故,部分参保单位不能及时进行备案、登记,影响了本单位工伤职工的待遇支付工作。
(二)个别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经办人员更换频繁,既容易影响本单位工伤保险经办质量,又可能影响工伤职工待遇支付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三)希望工伤保险经办人员了解、掌握《工伤保险条例》、《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等工伤保险政策法规。邵阳工伤律师 邵阳医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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