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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后续治疗费赔偿案例

    工伤后续治疗费赔偿案例

  2003年6月,王揭斌应聘到国药控股柳州有限公司(下称国药柳州公司)工作。2004年2月3日21时30分,王揭斌下夜班回家,途经北雀路柳州化肥厂门前时,被一辆四轮农用车撞倒昏迷,送医院诊断为:颅骨骨折、肋骨骨折、股骨中段粉碎性骨折、脑震荡,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工伤后续治疗费,王揭斌住院治疗接受了左腿股骨中段内固定手术。交警认定农用车司机负全部责任。工伤后续治疗费,2004年5月17日,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揭斌为工伤。2个月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王揭斌构成九级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工伤后续治疗费,。工伤后续治疗费,2005年12月31日,王揭斌与国药柳州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终止了劳动合同。国药柳州公司向王揭斌支付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补助金共计5万余元。2007年4月23日,王揭斌住院接受内固定取出手术,花费4101.59元。工伤后续治疗费,王揭斌认为这次手术属于工伤的后续治疗,费用应由国药柳州公司承担。同时,他还要求国药柳州公司支付从2006年2月1日至2007年5月8日的医药费4342.38元。工伤后续治疗费,因协商未果,6月4日,王揭斌申请劳动仲裁。柳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王揭斌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申请时效,裁决不予支持。工伤后续治疗费,王揭斌不服裁决,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王揭斌认为,虽然国药柳州公司与他终止了劳动关系,但他在2007年接受取出内固定手术属于工伤的后续治疗,由此发生的费用应由原单位支付。要求国药柳州公司支付后续治疗及相关费用8443.97元,支付其工伤治疗期间工资6303.60元。国药柳州公司认为,公司与王揭斌的劳动合同终止时,已根据相关规定付给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补助金,这已包含了他的后续治疗费用。现公司与王揭斌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已经终止,他主张后续治疗费用由公司承担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且他是超时申请劳动仲裁,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的规定,工伤职工评定伤残定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待遇。王揭斌的工伤需行内固定手术,治疗尚未终结,在2005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期届满,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国药柳州公司虽按有关规定支付王揭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但王揭斌于2007年4月23日至5月4日住院进行内固定取出术,是他工伤治疗的延续,故从2006年2月1日至2007年5月8日止,王揭斌工伤的后续医疗费共计4342.38元,应继续按工伤待遇处理,且其诉请支付住院期间护理费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6元,合法合理,应予支持。对于王揭斌要求公司支付其工伤治疗期间工资6303.60元是否有理,法院认为因双方于2005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终止了劳动关系,国药柳州公司没有义务向王揭斌支付工资,但应按住院天数支付其工伤津贴261.34元。而王揭斌要求公司给付工伤治疗期间营养费2040元,法院认为营养费的支付应根据伤残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因王揭斌没有提供医疗机构的意见,无法确定,故此请求不予支持。工伤后续治疗费,王揭斌于2007年4月23日住院接受工伤的后续治疗,至5月4日出院,他同年6月4日申请劳动仲裁,并没有超过法定的60日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依照我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判决:国药柳州公司向王揭斌支付工伤后续医疗费用4342.38元、工伤津贴费261.34元、护理费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6元,合计5129.72元;驳回王揭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中,国药柳州公司在与职工王揭斌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终止了劳动关系,按规定支付王揭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5万余元后,拒绝支付王揭斌后期住院继续治疗的费用,认为王揭斌所获补偿已包含了后续治疗的费用,这是对《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两种费用的误解所致。王揭斌与国药柳州公司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王揭斌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工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应当享受工伤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医疗费包括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而进行治疗的费用,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进行后续治疗的费用,工伤职工工伤复发而进行治疗的费用。工伤后续治疗费,即使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因工伤产生的后续医疗费用属于工伤待遇的延续,符合规定“报销”项目的,如果原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理应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予以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后续治疗费,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在终止或者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这是工伤职工依法享受的另一种工伤待遇,与工伤的后续治疗费并不等同。因为这种补偿既与伤残等级有直接关系,还与受伤职工的工资高低密切相关。而因工伤产生的后续医疗费则是以实际支出的多少为依据。邵阳工伤律师 邵阳医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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