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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工伤赔偿纠纷案例

2011年工伤赔偿纠纷案例

 

2011工伤赔偿案例,原告陈立。被告刘光。原告陈立诉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合伙事务而发生车祸所受到的人身损害损失,计50000元(含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陪伴费、残疾补助费等)。诉讼费用全部由二被告承担。原告受合伙人刘光派到邻村鱼塘联系卖鱼苗,在原告返回途中,大约七时许,原告所骑摩托车在静王路庞庄子路口附近撞在周志军驾驶的农用四轮车尾部,致原告脾破裂,左肋骨骨折、胸骨骨折、住院治疗,脾切除原告从此失去劳动能力。车祸发生后,经静海分局交警大队认定,原告负事故全部责任,而二被告对原告受到的人身损失置若罔闻,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原告的上诉要求(2011,工伤赔偿)被告刘光辩称,原、被告合伙时言明出车祸由自己负担,其他人不承担责任在原告出车祸之前,被告刘光曾将三马车丢了,也没找其他人赔。原告出车祸那天,被告刘光根本没有指派过原告去联系鱼苗。据我们了解原告是去洗头、唱歌、喝酒过量时才出的事故。原告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负,请法院驳回原告请求。再有,出车祸后原告根本没找过二被告。(2011,工伤赔偿)在原、被告散伙时也没提及原告车祸损失。(2011,工伤赔偿)被告张文辩称,我对原告讲的事实没多大异议,那天刘光的确让原告去联系鱼苗去了,我对原告提的数额有异议,赔多少我定不了,等数认定后再说。(2011,工伤赔偿)经审理查明本案事实。原告陈立与被告刘光、张文三人合伙承包大丰堆乡崔庄子村鱼池一百亩,在合伙养鱼期间,为推销鱼苗,经原、被告三人商量,让原先出去张贴卖鱼苗广告并联系卖鱼苗。至四月二十日下午一时许,原、被告三人在承包鱼池见面。被告刘光问原告陈立文广告张贴完没有,原告陈立说张贴完了。被告刘光听后,说今天我们没有什么事了,你们两人回家,我值班看鱼池。原告陈立与被告张文先后走了。原告陈立后未有回家,去了距原、被告三人承包鱼坑一华里的董世柱鱼池,并与董世柱说了卖鱼苗之事,到了下午4点左右原告跟随董世柱等人到崔庄子饭店吃饭,事后又与董世柱等人到大邱庄洗头房洗头,约晚上七点左右,原告陈立与董世柱等人回到董世柱鱼池,原告已喝酒还要骑摩托车去大邱庄,董世柱等人极力劝阻未成,原告陈立来到大邱庄郭素娟洗头房找一姓崔的,未找到在返回家中,驾驶二轮摩托车沿静文路由南向北行至大邱庄西侧,撞在前方顺行停放的小拖车尾部致伤,二轮摩托车损坏。此事故经静海交通大队勘查,认定原告陈立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提供证据(三)静海交通大队证明)。事故发生后,原告住院治疗,脾切除、肝破裂,左肋骨折、胸骨折,花去医药费12876.50元。原告陈立出院后约十几天,(2011,工伤赔偿)与被告刘光、张文三人共同协商解散合伙养鱼,三人并共同达成散伙协议(被告刘光博提供散伙协议书),在散伙协议中,原告陈立未有与二被告提及致伤赔偿问题,(2011,工伤赔偿)事隔七个月之后,原告陈立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因工伤害损失50000元(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陪伴费、残疾补助费、就医交通费)。法院认为,原告陈立主张车祸事故是为合伙利益即为鱼池联系卖鱼苗而造成其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陈立的诉讼请求。二、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办案支出费用200元,由原告陈立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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