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李××,女,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家庭地址: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中路35号2栋604房
被申请人:××(北京)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 职务:董事长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西路××大厦B座205室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补发2010年5月份至2010年9月3号的工资49716元;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从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9月3日止的带薪年休假工资73448元(8300÷21.75×3×15+13600÷21.75×3×15×2=73448)
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足从1995年12月到2000年1月份的社会保险费4600×31.7%×50月=72910元;
4、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加班工资358621元及出差补助4500元;
5、裁决被申请人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申请人支付从1995年12月份至合同解除之日的赔偿金50万元;
6、裁决被申请人依法给予申请人报销出差费用5565元。
7、裁决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支付绩效工资65100元(86800÷12×9月=65100元)。
事实和事由
1995年12月份申请人入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基建审计部(即被申请人的前身)。
2005年7月5日,××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基建审计部更名为××(北京)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人被被申请人转入被申请人处工作。
在此工作期间,因申请人工作表现突出,于2000年被评定为三级项目经理B,2008年12月30日在天职国际成立20周年庆典时,授予“钻石奖”,颁发奖杯,并于同年晋级为一级项目经理A。
在2008年的劳动合同到期之后,2009年1月1日,双方续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申请人的职位为一级项目经理A,年薪20万,绩效工资年底结算。工作地点在长沙,编制在深圳,给予申请人一类地区一级项目经理A的待遇。
2010年6月8日,在申请人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协商,也未通知申请人,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将申请人由项目经理A降职为高级工程咨询师A,编制由一类地区变更为二类地区,薪酬由原来的年薪20万元,变更为年薪78720元。并少发和扣发申请人2010年5月至2010年9的工资。
由于申请人不同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相关内容,要求被申请人按原合同履行,被申请人不同意,于2010年8月3日捏造客观事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申请人于1999年12月份进入××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基建审计部(即被申请人的前身)至2000年1月份期间,××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基建审计部没有给申请人购买相应的社保。且从国家规定职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之日起,申请人从未享受过一天的带薪年休假。更让申请人不能理解的是,申请人因工出差所花费用,相关票据和凭证向财务递交已久,但是被申请人却迟迟不予以报销。
综上所述,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诉于贵委,请求依法裁决!
此致
市劳动争议仲裁院
申请人:
二0一0年九月五日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廖赣民 性别:男 年龄:54 民族:汉 电话:
被申请人:江西省西林科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南昌市昌北,麦园,玉屏西大街终点
法定代表: 电话:
第二被申请人:江西省师范大学化工有限公司 地址:南昌市北京东路
法定代表: 电话:
第三被申请人:江西省师范大学 地址:南昌市北京东路
法定代表: 电话:
请求事项:1.工伤住院的伙食补助费6300元公,交通费20元,护理费用1800元,经济补偿2030。
2被扣的工伤工资7060元,经济补偿3570元,赔偿金53150元
3.出院后的药费:240元车票费40元,经济补偿70元。
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给付申请人每月2倍的工资14000元
5补交2007年的医保(2697.12元),2007年的养老保险(2000元)
和2007年失业保险(332.28元)。经济补偿1257.36元,赔偿金31433.80元
6休息日的加班工资7004元,加点工资567元,经济补偿1892.75元,赔偿金47319.75元
7为申请人办理劳动能力鉴定手续否则造成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并按伤残等级给付伤残补助费,医疗补助费,伤残就业补助费。
8判决第二被申请人和第三被申请人承担连带经济责任,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07年6月应聘到被申请人:江西省西林科实业有限公司当电工,多次提出签定劳动合同被申请人都不理采,并当作区劳动监察大队高队长的面不肯与申请人签定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公开违犯《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九十七条规定,应当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和第八十五条规定。
在工作期间,经常安排加班加点拒不付加班加点工资,残酷剥削工人的绝对剩余价值,也违犯了《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和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根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应当给付申请人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2007年11月17日申请人为完成被申请人安排的维修MMT车间照明工作时,由于管道脱落跌至腰椎骨骨折,被申请人虽派专车并由人事部长送至南昌洪都中医院医治也派了专人护理了一个月,后来就经常停付医药费造成停医停药延误治疗,结果至使申请人被断椎骨变形造成残疾,违犯了《江西省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及享受程序》关于医疗费用支付的规定:工伤职工在抢救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费用。又不给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违犯了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十七条规定。
被申请人和第二被申请人都拒绝给申请人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企图逃避责任违犯了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
在申请人住院其间不给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后期护理费,还克扣申请人的工伤工资和福利,被申请人违犯了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
申请人出院后被申请人又不肯报销工伤病后续的医药费和车费违犯了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不给办理停工留薪期,恶意缩短停工留薪期迫使申请人带病工作,又克扣工伤工资和福利,侵害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七十三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被申请人还用危害申请人病体的工作安排来逼申请人辞职,企图逃避给申请人造成伤残的经济责任,违犯了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不签劳动合同不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违犯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规定。
申请人通过网络向第三被申请人党委投拆第二被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违法行为,也无人过问,以缺师德,何为人师?申请人还亲自去第二被申请人处要求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也遭到拒绝,更使被申请人变本加利迫害申请人,因此请求判令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连带经济责任!
此致
南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签名:
2008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