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工伤申报时限怎么报销医疗费,有一名职工,在下班途中不幸与拖拉机相撞,造成七级伤残,一个多月后,所在公司知道此事,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工伤,不被允许,后由工会申报才得以认定为工伤。工伤申报,受伤职工总共花去医疗费近五万元。在职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公司才知有如此之多的医疗费,但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去报销,被告知不能报销,说已超过了工伤申报时间,责任由其自付。理由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工伤申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函[2004]256号“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同时指出,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这里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的期间是指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以上规定,都是从维护工伤保险基金的角度来对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进行限制,其出发点是督促用人单位尽快地申报工伤。工伤申报,可本案有它的特殊性,即受伤职工没有及时向用人单位汇报受伤情况,也没有及时与单位沟通,将医疗费票据交予用人单位,以至于错过了一个月的申报工伤时限。话说回来,由于劳动关系的人身属性,用人单位应该尽到管理之责,试想一名职工较长一段时间不来上班,单位也不闻不问,因此,不能报销医疗费,其也有一定责任。但笔者认为,既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依法参加了工伤保险,就因为一些特殊原因超过了申报时间,医疗费用就不予报销,违背了工伤保险“分散用人单位的风险”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显得不太公平,不由使人会想起“本规定解释权归社保经办机构”的“霸王条款”之嫌。工伤申报,所以,既然参加了工伤保险,就应当使参保单位享受应得的权利。工伤申报,而不应设置一些其它障碍,使得用人单位丧失参保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