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为加强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范和统一工伤保险业务操作程序,依据(国务院令第375号)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等有关法规,制定《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于2004年6月17日公布。(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全国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适用本规程。负责征缴工伤保险费的税务机关应参照执行本规程的有关要求。将工伤保险经办业务划分为工伤保险登记、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待遇审核与支付、财务管理、稽核监督等内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已实行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的地区,可依据本规程简化相关程序。各级社保机构要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考核制度,确保业务经办的畅通、快捷、高效、优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
2、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3、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
4、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5、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6、为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7、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
8、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9、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