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工伤条例排除使用的情况2009年,刚满60周岁的市民张生想发挥余热,在某电子信息公司找到了一份技术主管的工作,2010年初被派到分公司工作。其间双方口头约定,年薪每月支付其余部分年底结清。2010年10月,张生请病假1个月后,遭深圳总公司辞退,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张生认为,公司在2010年底没有支付剩余年薪,病假期间公司未支付工资,提前解雇更是严重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某电子信息公司人力资源部孙生,他表示,张生是退休人员,不是《劳动法》保护对象,“我们和他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解雇他是符合情理的”。对于此案中的纠纷,返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管理,应走民事诉讼渠道解决。
2010年黄女士退休后返聘于某民办学校,担任英语教师。2011年下班后她在校门口被两名正在奔跑打闹的学生撞伤,经医院诊断为右肱骨轻微骨折。黄女士认为,自己是在上下班途中受伤的,属新《工伤保险条例》认定的范围。校方则表示,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最多只存在民事雇佣关系,不符合申请工伤认定的条件。据了解,退休返聘人员不具有劳动主体资格,不属《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节范畴。《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须符合年龄标准,即年满16周岁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间。《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黄女士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不在相关劳动法规的调整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