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来临,利用空闲时间到一些用人单位实习的在校生越来越多。实习生 工伤险如果实习过程中受到意外伤害,该由谁来负责?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实习生在实习期间遭遇人身伤害的案件,认定实习生实习期间受伤不算工伤,但由于实习单位过错,一审判处实习单位的上级法人单位向实习生廖尚军赔偿6.5万余元。今年23岁的廖尚军是成都交通学校2001级学生。经学校推荐,他于2003年9月到四川汽车运输成都公司第四分公司参加汽车维修实习。2003年12月26日下午3时左右,汽运四分公司职工何林驾驶公司客车倒车时,将廖尚军撞倒致伤。廖随即被送往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治疗,直至2004年6月底出院。汽运四分公司负担了廖的全部医疗费用2.6万余元。事发后,成都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廖的伤残等级为7级。2004年9月,廖以工伤待遇争议为由向成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10月,仲裁委员会以双方未形成劳动关系不属劳动争议为由决定终止审理。廖不服,向武侯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认为,廖与汽运四分公司并无劳动关系,因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受劳动法调整,作为仍是交通学校学生的廖不能享受工伤待遇,但根据其受伤时仍有效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到参加了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的职业学校学生发生伤亡事故,可以参照该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待遇,而非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