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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建议公务员法关于工伤尽快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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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公务员法关于工伤尽快完善

建议公务员法关于工伤尽快完善

 
公务员法关于工伤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其中规定:“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在《公务员法》颁布实施之后,北京劳动保障部门的通知就不应再作为行政执法的权利依据,如再以《工伤保险条例》为准据认定公务员的工伤,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但东城区劳动保障局法制科一名工作人员称,《公务员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并不冲突。《公务员法》没有关于工伤的具体条款,《工伤保险条例》是对它的有效补充,是专门的法律法规。时至今日有关国家公务员的保险保障制度以及相关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实施细则仍尚未出台,出现了尚无法律保护以及调整的法律空白局面。而全国公务员等非企业劳动者群体数量大约为1000万余人,他们都面临同样的问题。建立国家公务员保险制度,国家公务员由于担负着保护人民人身生命财产安全的特殊使命,其工伤认定条件应在完全覆盖企业劳动者各类情形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增加可列举情形。目前由于立法的缺失,全国尚没有专门的职能部门承担机关公务员的工伤认定,也没有关于公务员工伤认定的程序规范。按现有的工伤保险条例,公务员群体其实已被排除在外。如果单位难以支付公务员的工伤医疗费用,公务员等非企业劳动者将出现“伤无可治”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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