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北京工伤赔偿标准是多少?
老板也没给我买保险.如果让老板赔偿能赔多少钱......我的基本工资是1300元....... 我工作的时候从十多米高出摔下,造成轻微的脑震荡,颅内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面部颧骨骨折错位,经手术将颧骨复位.但是现在我张口Ⅱ度受限,左面部造成不完全性的面瘫,(一共住院41天以用治疗费3万余元)现在想咨询下我这个情况是否能够成伤残?大概能构成几级伤残.我应该要求工作单位赔偿我多少是好呢?希望懂的帮我解答......谢谢!
可以打12333 咨询的,或着了打114转楼主工伤所在地镇政府劳动保障处咨询,这样最好了。希望可以帮到你!你要知道,每个地方都不是一样的,城市与农村又不一样的,在你的工作所在地的劳障保障机构咨询是最有效的。不是政府机构,说了不算。你在工作时间打过去问一下就行了。劳动保障处会给你处理好!
工伤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并存的处理
1996年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文)第二十八条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的部分,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而且规定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这实质主张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不能获得双重赔偿。但这一规定已经废止,被《工伤保险条例》所取代,其第二十八条已经不能适用。2004年1月1日始开始施行的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规定的第一款是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伤保险关系,因此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工伤条例》的规定处理。另外,该规定从另一个角度明确了发生工伤的职工不能向用人单位提出人身损害赔偿,只能按照《工伤条例》的规定向用人单位要求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再以人身损害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第二款是规范用人单位以外的侵权第三人与被侵害职工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非常明确地规定劳动者向第三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支持。
综上所述,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工伤职工可以同时要求工伤赔偿和侵权第三人赔偿。(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苏劳仲委[2006]1号对此也作了确认。)但是,对于因工伤而实际发生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一次性费用,如果侵权第三人已经赔偿的,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
赔偿公式:1、医疗费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康复性治疗费=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条件: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享受康复性治疗费待遇的条件: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三款、《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六款2、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人数×天数×70%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四款。3、交通食宿费交通食宿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职工因公出差交通费标准×往返次数+职工因公出差住宿费标准×天数+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费标准×天数享受条件: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四款。4、辅助器具费辅助器具费=配置标准×器具数量条件:由工伤医疗机构提出建议,经劳动能力签定委员会确认需要辅助器具。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38条5、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费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支付方式:按月支付。 支付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可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即最长也不超过24个月。 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一、二款。 停工留薪期内的陪护费,需要支付,但尚无明文规定按什么标准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