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赔偿金的个税计算
经济补偿是劳动者符合法定条件所取得的一笔较高款项,因此政府税务机关肯定不会眼睁睁的让劳动者全部拿走。
大连一位国企职工,在企业工作四十年,2008年7月29日,在企业改制中,获取经济补偿374000元,该职工应发月工资为9350元,其中缴纳公积金705.9元,养老保险564.72元,医疗保险141.18,失业险70.59元。大连市2007年度平均工资为2353元。如何计算这位职工这笔收入的个人所得税。
按照现行规范性文件,转化成计算公式为:
应代为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经济补偿金总收入-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实际缴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本案中该职工的该笔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374000元经济补偿-2353月社平工资×12个月×3年)÷12年最长工作年限-705.9元公积金-564.72养老保险金-141.18元医疗保险金-70.59元失业险-2000元个人所得税扣除额] ×25%适用税率-1375元速算扣除数}×12最长工作年限=45375.83元。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所涉规范性文件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五条。
从法理与公平角度看,上述文件均有不妥之处,以下笔者提出一些看法:
税收是政府与个人之间的财产分配,个人所得税法直接影响个人财产的缩水问题。因此个人所得税法应当由全国人民大会制定,不宜授权其他机构指定。因此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未列举的个人所得税项目外,可以经国务院行政部门确定征税项目,是极不严肃的。如此影响民生的重大的问题,由财政部制定,极为不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是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是由于各种法定的属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劳动者不再用人单位服务所得的补偿,这种补偿考虑了劳动者可能在一个阶段内或者将永远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工资、薪金与经济补偿属于两个概念,将经济补偿视为工资、薪金是没有道理的。经济补偿有救济性质,何况个人所得税法没有明确规定,因此不宜纳税。
在上述案例中,职工工龄为40年,取得40个月的经济补偿,理应将该笔收入平均到40个月当中,而国家税务总局强行将该收入视为12个月的收入,政府有看到劳动者拿到经济补偿过多而抢钱的嫌疑。在上述案例中平均在40个月中,个人所得税为14967.28元,或平均在12个月中个人所得税为45000.66,两个数字相差30408.55元。以三口之间吃土豆白菜大米白面,偶尔吃点猪肉的消费来看,这笔政府拿走的差额税收能维持两年的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