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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个人所得税问题探讨

经济补偿金个人所得税问题探讨

 

经济补偿金个人所得税问题探讨

    对于经济补偿金是否应征收个人所得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并无明确规定。1999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明确指出: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也指出: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2001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又发了《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经济补偿金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又作了进一步规定,该通知指出: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到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根据上述两个规定,李先生的75000元应扣除2002年上海市年平均工资的3倍后,再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两个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两个通知明确了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规定了一定的免征额。那么这些通知的内容本身是否合适呢?承前所述,我们认为经济补偿金的性质是社会保障性质的,而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目的主要在于调节个人收入水平,维护社会公平。因此,在我国现阶段对于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不合适的。获得经济补偿金的人一般是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者被动离职而需要帮助的人,在此情况下,对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就取不到调节个人收入水平达到维护社会公平的作用。

  当然,有时经济补偿金的取得是由于公司结束经营等其他原因而非劳动者自身缺少竞争能力,这些人可能并非可以完全纳入上述弱者的范畴,有些收入很高的劳动者一个月就达三五万,三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就达十来万,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确实是调节个人收入,维护社会公平。基于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向此类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不予限制按而按一般劳动者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是不合适的,这只能说明我国的劳动立法存在问题。

  我国的立法部门也注意到了这个问题,最近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金的限额作了规定,该法第47条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我们认为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就更加明显,就更加没有征税的必要了。当然站在用人单位的角度,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两个通知废除前仍应对经济补偿金的个人所得税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
   
    向公民征税实际上是对公民财产的征收,是对个人财产权的剥夺。因此,征税只能由国家法律规定。税收法定是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从某种程度上讲英国资产阶段革命就是解决一个征税权的问题。1689年英国资产阶段革命成功后颁布的“权利法案”规定国王不经国会同意而任意征税就是非法。根据谢怀栻先生的归纳税收法定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税种必须由法律规定;(2)每种税的征税要件(纳税人、征税对象、征税标准、税率)必须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不得由行政机关(包括税务机关)自行规定;(3)无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税务机关)不得任意减免税收;(4)征税程序也应由法律规定;(5)法律应规定税务争议的解决的方法。和上述税收法定原则相比较,我们发现对于经济补偿金征税应当是由立法机关来制定的,而不应由税务机关来自行制定。现在对于经济补偿金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标准,税收减免也都是由税务机关自行决定的。我们认为这是不妥当的,这也是对公民个人财产的不尊重,更与税收法定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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