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与经济赔偿探讨
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与经济赔偿探讨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用人单位未违反法律、规章制度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益的;
8.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9.用人单位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10.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与经济赔偿探讨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前30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重整,依法裁员的;
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员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员的,用人单位依照法律程序裁减人员的;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照法定程序裁员的;
9.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在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期限内,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与经济赔偿探讨三依法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
1.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外,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2.用人单位破产的;
3.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与经济赔偿探讨四 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的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 以2008年1月1日为界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不能胜任,用人单位提前30日解除劳动合同的;
4.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形势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变更条件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企业经济性裁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6.额外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逾期给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数额的50%额外支付
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 = 月工资*月数 (月工资为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月数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不满一年超过六个月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从劳动者最初在用人单位工作日期计算)【不得违反国家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