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主持下达成的工程工伤赔偿协议书范本
原告谢某。
被告上海某公司。
法院于2009年5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谢某与被告上海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肖美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谢某诉至本院,要求被告为原告报销工伤期间医疗费25105.11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上海某公司应于2009年6月30日之前给付原告谢某2006年6月2日至2008年12月30日期间的医疗费11000元。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