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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关于劳动合同解除问题律师逐条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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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解除问题律师逐条点评

关于劳动合同解除问题律师逐条点评

 

关于劳动合同解除问题律师逐条点评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点评:关于协商解除,用人单位提出的,需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提出的,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点评:劳动者履行提前通知义务(书面形式),一定要保留用人单位签收的证据,用人单位拒绝签收的,最好可以提供其它证据证明已经书面通知了用人单位(如ems快递详情单),否则,发生纠纷时,用人单位反过来说你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擅自离职,那就被动了,另外,注意试用期内劳动者不再是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律师点评:强行给员工“放假”或“停工”,可视为未提供劳动条件;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律师点评:拖一天或少付一元,也是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律师点评:劳动法规定的五项保险,一直得不到有效执行,有了这条规定,情况或许会有改观;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律师点评: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均存在不合法的规定,原因不是用人单位要违法,而是不知道该规定违法,看来,规章制度还是由专业人士审查更保险。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律师点评:实践中因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而导致无效的不多,因欺诈而导致无效的却不少;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律师点评:兜底条款,避免遗漏,且为今后新制定法律预留接口。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律师点评:以上六项劳动者均需事先通知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合同,此款无须事先通知。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律师点评:试用期内也不能随意辞退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由用人单位举证;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律师点评:“严重”二字很重要,什么情况属于“严重”,应当在规章制度中进行明确以利于操作。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律师点评:“重大损害”应当以书面形式量化,如达到10000元则为“重大损害”,否则裁判者的自由裁量会让你摸不着北;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律师点评:怎样才算“严重影响”,这个举证责任有点难,此条的背后是不是也可以说明只要不造成“严重影响”,建立双重劳动关系也无妨?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律师点评:劳动者的欺诈手段,基本上是提供虚假资料,如假文凭、假证件、假经历等;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律师点评:法律仅限于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劳教、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均排除在外;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律师点评:用人单位需充分掌握医疗期的有关规定,否则,少算一天都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得支付赔偿金了。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李迎春律师点评:这里的“调整工作岗位”是不需劳动者同意的,实践中很多企业往往会滥用该条;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律师点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法律只赋予用人单位解除权,这对劳动者好像不公平,很多情况下,劳动者更想解除。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律师点评:劳动法规定裁一人也得履行本条规定的程序,此条与劳动法的规定相比,放宽了裁员的标准,增加了裁员的范围。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律师点评:劳动者具备上述条件不代表有了“护身符”,如有第39条之情形的,同样可被辞退。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律师点评:此条地位比较尴尬,首先,通知工会只是一种形式,工会并无“话事权”,意见您尽管提,我还是要解除,其次,如企业未建立工会,或者干脆就不通知工会,法律也没规定该解除行为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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