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劳动合同试用期问题
在新劳动法中第十九条: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4.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一般理解为同一企业法人。
所以三个月就成了一个临界点,在细则没有出来之前,按照民法通则规定,凡是以上、以下等是包括本数在内的,不满、超过等则不包括本数。所以,三年
以上应包括三年,所以恰三年劳动合同的试用期限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是合法的!
三年零一天——可以是6个月,不能超过。
三年的——试用期就不能等于6个月,小于6个月都可以。
这也是新劳动合同法的一个漏洞,里面没有明确,只提到三年以上不得超过六个月,这给企业和人力资源工作者留有余地!
但是从另一个方面考虑,作为一个广纳人才、蓬勃发展的大企业,人本管理
和企业的长远发展显得更加重要,试用期太长也不一定是好事,对双方的约束力都很小。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这让我想到了企业的适度管理原则和人力资源管理的博大精深,记得一个前辈说过,一个好的人力资源管理者一定也是半个律师,我一直牢记在心,也一直在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