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工伤律师 邵阳医疗纠纷律师 律师简介 业务领域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分 类 导 航
【工伤认定】
┝ 工伤认定
【伤残鉴定】
┝ 伤残鉴定
【工伤待遇】
┝ 工伤待遇
【医疗事故】
┝ 医疗事故
【劳动仲裁】
┝ 劳动仲裁
【医疗赔偿】
┝ 医疗赔偿
【医疗诉讼】
┝ 医疗诉讼
【典型案例】
┝ 典型案例
【医疗鉴定】
┝ 医疗鉴定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劳动争议仲裁中止审理申请书
 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
 河南工伤保险条例
 不满调岗愤怒旷工被炒鱿鱼没有经济补偿金
 电子版劳动协议书是劳动合同
 自动辞职要求经济补偿金没有依据
 郑州五级工伤赔偿标准
 郑州九级工伤赔偿标准
 河南申报工伤需要提交旁证材料的情形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北京劳动合同咨询
>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北京劳动合同咨询

北京劳动合同咨询

 

北京劳动合同咨询

案情介绍

    A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且是合资公司,按照规定,公司与公司聘用的除董事会成员之外的全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公司不向董事支付劳动报酬,除非该董事在公司内担任管理职务;担任公司管理职务的董事应按公司的规定签订董事聘用合同。公司财务总监李某是外资一方委派到公司的董事,被公司董事会聘为财务总监并签订了4年的聘任合同。因李某与公司在经营方式上发生严重分歧,公司解除了对李某的聘用并停发工资。李某因此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李某认为,公司随意终止劳动合同,应予赔偿;而公司则认为,李某作为董事与公司之间建立的并非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所以拒绝赔偿。

律师点评

    董事并非普通劳动者,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关于董事能否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问题,目前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能建立劳动关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也是劳动者,与单位构成劳动关系。第二种观点:不能建立劳动关系。判断能否构成劳动关系的核心标准在于董事是否体现劳动者的从属性。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履行的职责多为管理或经营,与普通劳动者有明显区别。第三种观点为区别对待。但在现实情况中,往往用第二种情况界定。

    董事更多的是管理者,应为劳动者相对人。现在,雇主将原来直接行使的权力转由管理层行使,所以,董事等高管人员的行为更多的是替代雇主经营或管理,即行使雇主授予的指示命令权。因此,董事应为劳动者相对人,而非劳动者。

    董事的劳动报酬主要体现对经营、管理的激励,而非劳动者的工资。董事的报酬多根据公司的经营收益而定,体现了公司对其履行经营、管理职责的激励,因此,多数情况下,董事的收入远远高于普通劳动者。从这个角度看,董事不属于劳动者。

    董事不限于自然人,法人也可以担任董事。我国《公司法》对董事的身份要求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将董事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认为能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则可能有违于劳动者的自然人属性。

    产生或免除董事的方式也不同于普通劳动者。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多数情况下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确认身份主要是通过登记公示的方式实现。免除董事也并非像解雇劳动者那样受到劳动者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诸多限制。

    由于诸多公司中的董事为实际控制人,即公司从属于董事。所谓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协议或者其他方式能够实际支配公司的人。现实中,实际控制人往往担任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因此,公司与董事(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从属关系难以确定,更多的是公司从属于实际控制人,很难说董事与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关系。

邵阳工伤律师 邵阳医疗纠纷律师
上一篇:怎样签订劳动合同书
下一篇:劳动合同解除决定书(范本)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9-2012 邵阳工伤律师网-文湘桂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邵阳市双清区宝庆东路1130号
手机:13807394353【同微信】 邮箱:122542517@qq.com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