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缴费期应在工程开工前一次性缴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统筹地区结合建筑施工企业跨地区施工、流动性大的生产特点,确定需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率。工伤保险缴费期,工伤保险费应在工程开工前一次性足额缴纳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缴费期,《意见》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工程计价的有关规定,将工伤保险费用在工程造价中单独列项,不作为投标报价的竞争性费用。工伤保险缴费期,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将工伤保险费一次性拨付给中标施工总承包企业,总承包企业负责将款项以建设项目和总承包单位为名称存入银行账户,专款专用。工伤保险缴费期,总承包单位在开工前将整个工程所需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一次性足额缴纳。工伤保险缴费期,在《意见》实施前开工的建设项目,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可以按原来的缴费方式继续缴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应按《意见》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期原则上自缴费之日起至建设项目合同截止之日止。合同期内不能竣工的工程,由总承包单位持甲乙双方签订的延长工期合同,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工伤保险期按合同约定的延长期顺延。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发生变更的,有关单位依据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后,持批准文件或有效证明及时到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告知性备案手续。工伤保险缴费期,建筑施工企业在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提供《参加工伤保险证明》、《工伤保险缴费凭证》。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凭证的,建设行政部门不予核发或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伤保险缴费期,对于拒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补交应缴纳的费用和滞纳金;拒不整改的,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