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个外国人。在公司2009~2010年工作了正2年。我已经离职了6个月。以前我的工资高。60000rmb以上我的经济补偿金算也是2个月的工资马?
解答:
按照中国相关法律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应当办理相应的就业手续,否则,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外籍劳工在中国合法就业需要办理:工作签证入境、就业证、居住证等中国政府要求的证明。因此,虽然作为外国人,但是依法办理了相应的用工手续的,权利应当受中国劳动法的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关于工作两年经济补偿金支付情况,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1、在你劳动合同到期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则应当支付你两个月工资作为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且如果未提前30天通知您终止劳动合同的,还应当支付您1个月的工资作为待通知金,其中这一个月的待通知金按照你离职前一个月应得工资计算,即高于60000RMB,但是,因你的工资远远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仅能参照该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
2、如果你的劳动合同未到期,是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和你解除并取得你的同意,则你们双方可以协商离职经济补偿金数额,没有协商的,应按照法定标准支付你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离职补偿,因你的工资远远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仅能参照该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
3、如果你的劳动合同未到期,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具备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行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能够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解除的合理性的,则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如果你劳动合同未到期,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40条所规定的情况,则用人单位有权提前一个月通知或支付一个月待通知金终止劳动合同,但需要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如果你的劳动合同未到期,企业具备劳动合同法第41条经济性裁员的情况,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并需要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5、如果你的劳动合同未到期,用人单位单方违法解除,你有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补发工资,或要求用人单位按照你经济补偿金标准的2倍即4个月工资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6、另外,无论是在劳动合同到期时(前)还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果是您本人主动提出结束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当然,你如果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同意在这种情况下和你特别约定仍然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除外,即,如果虽然你主动离职,但用人单位仍然承诺支付你经济补偿金的,你有权对该经济补偿金提起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