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劳动合同制度
1.总则
1.1 为面向市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深化改革企业用工制度,加强劳动关系的民主法制建设,保障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增强企业活力,根据国家、省、市劳动人事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1.2 劳动合同是本公司员工与公司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1.3 全体在职员工一律按本制度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1.4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由公司总经理班子会议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2.劳动合同的订立与期限
2.1 劳动合同经公司与员工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员工执一份,另一份由公司保管。合同期内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
2.2 劳动合同是确立本公司与员工劳动关系的协议,劳动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2.2.1 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2.2.2 合同期限(含试用期);
2.2.3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2.2.4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2.2.5 劳动报酬;
2.2.6 社会保险;
2.2.7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2.2.8 劳动纪律;
2.2.9 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
2.2.10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2.2.11 劳动争议处理;
2.2.12 双方其他约定。
2.3 劳动合同期限由公司根据工作岗位特点、工种和员工本人的情况及意愿与员工协商一致后签订。采用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形式。
2.3.1 本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经双方协商可签订3年以上(含3年)劳动合同;
2.3.2 本公司有执业资格证书的在岗技术骨干、业务骨干、助理或主管人员,经双方协商一般签订2年期劳动合同;
2.3.3 其余员工经双方协商一般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
2.4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5 为了进一步规范合同管理,使其在人事用工管理工作中更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公司将与全体上岗员工签订上岗合同。
2.6 为了更好地促进公司的发展,维护公司与劳动者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对等,保证聘用双方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公司《保密、竞业禁止管理办法(试行)》中所规定的关键岗位人员还必需订立《保密、竞业禁止协议》,以保障公司商业、技术及工作秘密的安全,防止公司无形资产的流失。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3.1 公司根据岗位要求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条件。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3.2 员工对由于自身不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所造成的损失负责。
4. 劳动报酬
4.1 员工享有根据多劳多得,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获得工资和奖励的权利,享受劳动保险和本公司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
4.2 员工的薪酬待遇,具体按公司现行的薪酬制度执行。
4.3 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的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和公司有关制度执行。
4.4 员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以及女员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待遇,员工因工或因病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5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4.6 员工劳动合同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时间的医疗期,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不能从事公司安排的工作的予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4.7 员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并办理有关手续。
4.8 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享受有关规定的退休待遇。
5.民主管理和劳动纪律
5.1 工会是员工的代表,工会主席是工会的法定代表人,全体员工依法享有参加工会组织的权利。
5.2 工会在维护公司利益的同时,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5.3 工会对公司制定和执行各项法规给予协助与监督,有权提出建议。
5.4 劳动合同期内,员工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5.4.1员工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使用或向非本公司员工的任何人泄露任何与公司经营有关的信息,并对公司所有贸易秘密和商业资料严加保密。
5.4.2 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所取得的全部资料、文件、客户等,应是公司的财产,合同期或合同期满,无论是公司还是员工提出终止合同,员工都必须并有责任将所有的资料全部交还公司。
5.4.3 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年内不得从事公司业务有实质性相似或相竞争的商业活动。如有违反,必须赔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所有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
6.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6.1 因公司进行用人制度、分配制度的改革,原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未到期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如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已到期的,一律按本制度续订劳动合同。员工工作岗位发生变动,经双方协商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也随之发生变更。
6.2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6.3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除依据第二十八条外)。试用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6.4 下列情况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6.4.1 公司未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6.4.2 公司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6.4.3 在试用期内的。
6.5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在追究其他责任的同时可以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6.5.1 员工在本公司工作期间,以任何形式参与其他单位业务工作者;
6.5.2 销售货款超过规定期限不上交公司财务或拖欠公款三个月不还者;
6.5.3 员工违法犯罪被中国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者;
6.5.4 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勤或不服从分配、调动工作者;
6.5.5 因违纪受到行政处罚在六个月内又违纪者;
6.5.6 以欺骗或其他手段伪造重要经历被公司录用者;
6.5.7 在公司内进行暴力、威胁、伤害或有类似行为发生者;
6.5.8 故意损坏公司的设备、器具、药品及其它物品或造成重大灾害事故者;
6.5.9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6.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6.6.1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6.6.2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6.6.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6.7 下列情况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6.7.1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违法违纪者除外);
6.7.2 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违法违纪者除外);
6.7.3 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违法违纪者除外);
6.7.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6.8 劳动合同期限已满,但女工保护期、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医疗期未满,应续延劳动合同期至女工保护期、停工医疗期满之日(当事人自愿终止的不受此限)。因工致残,患职业病的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应当续订合同,有违法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6.9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应立即终止执行。双方如有续订意向,任何一方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提出。
6.1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6.10.1 员工依照本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6.10.2 公司依照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6.10.3 公司依照本制度第三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6.10.4 除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员工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制度第三十三条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10.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11 经济补偿按员工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员工月工资高于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7.1 劳动合同必须全面履行。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应按《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7.2 公司出资培训,一年内累计培训费及因培训发生的其他费用(含学历奖励)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员工,必须自培训结束后为公司服务5年,否则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必须按每年20%的比例退回上述费用。
7.3 与公司签订的其他协议如住房协议等,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应按相关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8.劳动争议处理
8.1 本公司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公司内部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调解,其办事机构设在工会。
8.2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在发生争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从受理之日起三十内结束,到期未结束,视作调解不成。
8.3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从争议之日起一年内或从本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三十天内,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
9.附则
9.1 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的有关人事方面制度是本制度的组成部分,与本制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2 公司所属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9.3 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劳动合同日常管理工作。
9.4 本制度执行过程中,若与国家规定抵触之处,按国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