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争议的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问题尘埃落定,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该规定就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问题不仅明确职工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车祸可认定为工伤,而且被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轨道交通撞伤(亡)也算工伤,这实际上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
“上班途中”从离开家门计算。上下班途中首先应该是按单位规定的上下班时间计算。大部分事业单位都会有相关的规定。但在实际中,一般会合理地进行判断。例如,从家到单位平时需要1个小时车程,单位上班时间为上午9时,则从8时起就应该算是上班时间。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
非“必经途中”也算上班路线。工伤认定都是从个案入手,每例工伤都要具体分析,对上班路线也没有做明确规定就是一条或几条,一般是合理性区分。但为了提高效率,仍然需要对路线进行一定的约束。“如果不约束,容易使认定过程复杂化。”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
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至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