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工伤律师
邵阳医疗纠纷律师
律师简介
业务领域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本站首页
|
医疗事故
|
医疗诉讼
|
工伤认定
|
伤残鉴定
|
工伤待遇
|
劳动合同
|
劳动仲裁
|
医疗赔偿
|
典型案例
|
医疗鉴定
|
法律法规
>> 分 类 导 航
【工伤认定】
┝
工伤认定
【伤残鉴定】
┝
伤残鉴定
【工伤待遇】
┝
工伤待遇
【医疗事故】
┝
医疗事故
【劳动仲裁】
┝
劳动仲裁
【医疗赔偿】
┝
医疗赔偿
【医疗诉讼】
┝
医疗诉讼
【典型案例】
┝
典型案例
【医疗鉴定】
┝
医疗鉴定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搜索信息
搜索法律新闻
搜索律师团队
类 别
按标题(名称)
按内容(简介)
按关键词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劳动争议仲裁中止审理申请书
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
河南工伤保险条例
不满调岗愤怒旷工被炒鱿鱼没有经济补偿金
电子版劳动协议书是劳动合同
自动辞职要求经济补偿金没有依据
郑州五级工伤赔偿标准
郑州九级工伤赔偿标准
河南申报工伤需要提交旁证材料的情形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医疗诉讼
→
医疗诉讼
→
关于道路交通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意见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关于道路交通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意见
关于道路交通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法工委复字〔 2005 〕 26 号
关于道路交通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
你办 4 月 12 日(国法函( 2005 ) 52 号)来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和第一百零一条对于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分别适用于以下不同的情形:
1 、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 、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没有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 、对发生重要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并且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制工作委员会
邵阳工伤律师
邵阳医疗纠纷律师
>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下一篇:
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9-2012
邵阳工伤律师
网-文湘桂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邵阳市双清区宝庆东路1130号
手机:13807394353【同微信】 邮箱:122542517@qq.com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
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