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工伤律师
邵阳医疗纠纷律师
律师简介
业务领域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本站首页
|
医疗事故
|
医疗诉讼
|
工伤认定
|
伤残鉴定
|
工伤待遇
|
劳动合同
|
劳动仲裁
|
医疗赔偿
|
典型案例
|
医疗鉴定
|
法律法规
>> 分 类 导 航
【工伤认定】
┝
工伤认定
【伤残鉴定】
┝
伤残鉴定
【工伤待遇】
┝
工伤待遇
【医疗事故】
┝
医疗事故
【劳动仲裁】
┝
劳动仲裁
【医疗赔偿】
┝
医疗赔偿
【医疗诉讼】
┝
医疗诉讼
【典型案例】
┝
典型案例
【医疗鉴定】
┝
医疗鉴定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搜索信息
搜索法律新闻
搜索律师团队
类 别
按标题(名称)
按内容(简介)
按关键词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劳动争议仲裁中止审理申请书
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
河南工伤保险条例
不满调岗愤怒旷工被炒鱿鱼没有经济补偿金
电子版劳动协议书是劳动合同
自动辞职要求经济补偿金没有依据
郑州五级工伤赔偿标准
郑州九级工伤赔偿标准
河南申报工伤需要提交旁证材料的情形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医疗诉讼
→
医疗诉讼
→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行为的处罚问题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行为的处罚问题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行为的处罚问题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的答复
国法秘函〔
2005
〕
436
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
你办十月十四日来函收悉。经对来函中所涉及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适用的三个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并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公安部沟通,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行为的处罚问题。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驾驶证,经考试合格,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无证驾驶;在适用处罚上,依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按照未取得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规定适当从轻处罚。
二、关于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理解问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是关于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遵守的规定,第二款是针对第一款以外的道路所作的规定,这里的“没有交通信号”,既包括了没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任何交通信号,也包括虽有某些交通信号但未能明确指示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和横过道路的行人路权的情形。在上述两种情形下,机动车遇行人横过道路,都应当避让,以保障安全。
三、关于对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的处罚问题。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后,驾驶人仍继续驾驶机动车的,在性质上属于驾驶资格中止后的无证驾驶行为;在适用处罚上,依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按照未取得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规定适当从轻处罚。
以上答复意见,供参考。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05
年
12
月
5
日
邵阳工伤律师
邵阳医疗纠纷律师
>
上一篇:
武汉中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指导意见(2007)
下一篇:
国务院对无证驾驶的认定: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的驾驶,性质上均为无证驾驶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9-2012
邵阳工伤律师
网-文湘桂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邵阳市双清区宝庆东路1130号
手机:13807394353【同微信】 邮箱:122542517@qq.com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
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