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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诉讼医疗诉讼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有关赔偿项目、赔偿标准的指导意见(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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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有关赔偿项目、赔偿标准的指导意见(2009)

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有关赔偿项目、赔偿标准的指导意见(2009) 

 
 

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有关赔偿项目、赔偿标准的指导意见

(2009年8月20日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加强全市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统一本辖区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付后案件适用法律若跟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裁判尺度,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基层法院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普遍问题,就以下十个方面问题制定指定性意见。

一、误工费的确定

(一)误工时间的确定。误工时间一般从侵权结果发生时起算。实践中可按以下标准掌握:

1、未伤残的,住院治疗期间和医疗机构或法医有明确意见的门诊治疗时间,可全额计算误工费;受害人自行门诊治疗的,不作为误工时间计算误工费;

2、评定为1至10级伤残的,住院治疗期间和医疗机构或法医有明确意见的门诊治疗时间,可全额计算误工费;治疗终结后至定残日期间(含受害人自行门诊治疗的时间)的误工费根据伤残程度计算,计算公式为:时间×收入或平均工资×伤残赔偿系数。(伤残赔偿系数为:10级10%,9级20%,8级30%……以此类推。)

(二)误工收入的确定。

1、受害人有固定工资收入的,根据其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减少的证明赔偿。

2、受害人属于在职工作人员,除本职工作的收入外,其从事其他工作获取的报酬一般不予赔偿;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允许开展第二职业的在职人员的误工收入,可适当赔偿。

3、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按以下几种情形操作:

受害人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但有劳动收入的,应根据其从事的执业,参照我市同行业的平均收入予以赔偿;

受害人是城镇居民,其劳动收入不固定的,其误工损失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的人均年收入予以赔偿;

受害人是农村居民,其误工损失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农村居民人均年收入赔偿;

受害人是个体工商户或承包经营户,其误工减少的收入可参照其上一年的税后平均收入或当地个体经营的同行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来确定。

公司高管等高工资收入人群,收入高于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3倍计算。

二、护理费的确定

(一)护理人员收入的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本市护理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工收入可根据实际情况按30—50元/天计算。

(二)护理级别的确定。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承担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实践中可按以下标准掌握:受害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对其终审护理依赖程度作出评定并评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其终审护理费用可参照《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三款规定的方法计算后再分别乘以50%和30%计。

三、交通费的确定

在实践中按以下情形确定:

(一)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交通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乘坐火车应当以硬卧为主,特殊情况需要乘坐软卧,由受害人就此说明合理性。一般情况下,乘坐飞机,该交通费不予支持,参照火车硬卧费用处理。

(二)在经济不发达、离市区较远的偏僻乡镇,没有公共交通,受害人因治疗需要而使用其他交通工具的。尽管没有正式票据只有司机收款收据,可结合案情参照当地乘坐出租车价格支持往返的出租车费。

(三)如果受害人无法前往医疗,而是由医生出诊,该部分支付只要合理,赔偿义务人亦应给予赔偿。

四、营养费的确定

《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如医疗机构对营养费的标准未作出明确意见的,可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酌定营养费10—15元/天。

五、多处伤残赔偿金的确定

如果受害人被评定多处达到伤残等级,确定其残疾赔偿金时,以评定的最高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赔偿系数为基数。每增加一处,伤残赔偿系数1—5级的提升4%,6—10级的提升2%。前述提升比例累计不能超过10%,合计伤残赔偿系数最高不能超过100%。

六、残疾辅助器具费的确定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及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赔偿义务人对辅助器具的配制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七、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确定

有以下两种情形的,应认定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属于“丧失劳动能力”:

1、特殊情形:被评定1—5级残疾的人,重病而长期未参加劳动的人;

2、自然情形:脑力劳动者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体力劳动者男55周岁以上,女50周岁以上。至于“无其他生活来源”则由赔偿权利人进行举证。

八、精神抚慰金的确定

精神抚慰金的确定,要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确定的原则综合考虑。在审判实践中可按以下标准掌握:轻微损害或不构成伤残等级一般不予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构成伤残等级的按十个等级且最高额为5万元对照赔付,如伤残十级为1000—5000元,伤残九级为5000—10000元,以此类推。

九、公民迁移户口的认定

(一)赔偿权利人属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一般情况下,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提供的户籍身份为准。如果属农村户口,但在城镇经商、居住,其连续1年以上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应以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二)在侵权结果发生后,受害人或赔偿权利人将户口从农村迁移城镇,实践中可按以下情形掌握:1、如其确因学习、就业或者拆迁等正当事由由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城镇户口计算赔偿数额;2、如赔偿权利人将户口迁移城镇目的是为提高赔偿计算标准,主观上存在恶意,则以原农村户口计算赔偿数额。

十、“上一年度”的确认

当年统计数据公布时间到下一年统计数据公布时间为“一年度”。

——选摘自《江西省机动车保险地方司法文件汇编(2010版)》,机动车保险网络空间/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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