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工伤律师 邵阳医疗纠纷律师 律师简介 业务领域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分 类 导 航
【工伤认定】
┝ 工伤认定
【伤残鉴定】
┝ 伤残鉴定
【工伤待遇】
┝ 工伤待遇
【医疗事故】
┝ 医疗事故
【劳动仲裁】
┝ 劳动仲裁
【医疗赔偿】
┝ 医疗赔偿
【医疗诉讼】
┝ 医疗诉讼
【典型案例】
┝ 典型案例
【医疗鉴定】
┝ 医疗鉴定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劳动争议仲裁中止审理申请书
 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
 河南工伤保险条例
 不满调岗愤怒旷工被炒鱿鱼没有经济补偿金
 电子版劳动协议书是劳动合同
 自动辞职要求经济补偿金没有依据
 郑州五级工伤赔偿标准
 郑州九级工伤赔偿标准
 河南申报工伤需要提交旁证材料的情形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法律法规法律法规关于贯彻落实《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的意见
>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关于贯彻落实《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的意见

关于贯彻落实《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的意见

郑劳社失业[2005]2

颁布时间:2005-9-8发文单位:河南省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41222日经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5331日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自20055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条例》,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参保范围问题

(一)按照《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1、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2、使用无军籍职工的驻郑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无军籍职工;3、外地驻郑机构及其未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4、境外企业驻郑代表机构及其中方员工;5、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单位及其农民合同制工人;6、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二)上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参保缴费时间,法律、法规、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的,按原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应按《条例》的规定,从200551日起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参保缴费时间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且未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其职工失业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按照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二、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问题

(一)农民合同制工人概念。农民合同制工人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务院1991725日颁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国务院令87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按计划从农民中招用的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人(包括从农民中招用的定期轮换工)。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后,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参保缴费。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按照本单位应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待遇享受。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所在用人单位已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一次******补助金。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补助金,按其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发。

三、关于失业人员申领一次******补助金问题

(一)失业人员一次******补助金的领取条件。符合《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失业人员,其户籍或者经常居住地不在参保地,本人或委托他人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确有困难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可以领取一次******补助金,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二)失业人员一次******补助金的标准。按《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失业人员一次******补助金的标准,按其个人累计缴费总额的三倍计发,但最多不超过十八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三)失业人员一次******补助金的领取办法:1、符合《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失业人员,用人单位在办理移交失业手续前,应告知失业人员享有选择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或申领一次******补助金的权利;2、失业人员选择领取一次******补助金的,应在办理失业登记和就业意向手续前填写《郑州市失业人员申领一次******补助金审核登记表》(见附件一),在办理失业登记和就业意向手续时一并交给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选择申领一次******补助金的失业人员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失业证》和《失业人员领取一次******补助金通知单》(见附件二),核定其领取一次******补助金的金额并负责发放。不符合申领一次******补助金条件但符合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应通知其办理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4、失业人员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得办理申领一次******补助金事宜。失业人员选择申领一次******补助金并经审核同意后,不得再办理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事宜。

(四)个人累计缴费总额的计算。按《河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从1996101日起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后到2005430日前,职工个人各年度的缴费额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乘以各阶段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在扣除用人单位欠缴失业保险费的期间后,作为职工个人的缴费额。200551日后,按职工个人的实际缴费额计算。

(五)失业人员的一次******补助金列为会计核算科目其它费用的二级科目。

四、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问题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应按《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

(二)《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每满一年增领两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是在第一项规定的领取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的基础上累计缴费时间每满一年增领两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每满一年增领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是在第二项规定的领取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的基础上累计缴费时间每满一年增领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五、关于在职期间被劳动教养或者判刑收监执行的人员办理失业登记问题

(一)根据《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本人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在职期间被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解除劳动教养、假释或者刑满释放后未就业的,可以自解除劳动教养、假释或者刑满释放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二)在职期间被劳动教养、假释或者判刑收监执行释放后,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时,原用人单位或档案所在单位应当为其出具参保缴费的证明并协助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三)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需要提供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书面申请、身份证及参保缴费的证明,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或者假释的证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核后对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应当为其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应退回有关材料并书面告知原因。

六、关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劳动教养或者判刑收监执行问题

(一)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及第二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但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保留。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人员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0108)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以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恢复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待遇的标准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恢复领取失业保险金程序。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劳动教养或判刑收监执行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以在其刑满、假释或解除劳动教养后,写出恢复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书面申请,并持本人身份证、原失业证、释放或假释证明等到原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恢复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填写《郑州市刑满、劳教释放人员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审批表》(见附件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自审核批准后的次月起按现行标准发放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七、关于对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书面告知问题

(一)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及《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登记手续起十日内,对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应填写《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告知单》(见附件四),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并退回职工个人档案。

(二)根据《条例》第二十二条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失业人员具有下列几种情形之一的应属于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1、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未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或者虽已参加失业保险,但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以上的;2、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且没有求职要求的;4、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的。

八、关于失业人员委托他人代领失业保险金问题

(一)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失业人员确因患严重疾病等特殊原因致使本人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应当写出《代领失业保险金委托书》(见附件五),可以委托他人持失业人员本人的身份证、失业证、《代领失业保险金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代领手续。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对符合代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应当准许受托人代领失业保险金。

(二)失业人员委托他人代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消除,仍应当由失业人员本人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

九、关于一次性生育补助问题

(一)领取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条件。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可以申请领取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二)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的标准为其住院生育费用的百分之七十,最多不超过六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三)领取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的程序。女性失业人员生育后,持《失业证》、住院生育费结算专用票据、出院证明、新生儿医学出生证明等材料,填写《女性失业人员领取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审批表》(见附件六),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规定发给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将材料退回并告知原因。

(四)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列为会计核算科目医疗补助金支出的二级科目。

十、关于接近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问题

(一)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失业人员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非因本人主观原因确实不能重新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可以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有关法定退休年龄规定。法定退休年龄是指19785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现在仍然有效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重申了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10号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39日发布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根据上述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条例》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专指: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三)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1、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正常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至达到失业人员的法定退休年龄;2、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失业保险金的百分之八十,并且在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按照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四)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工作程序。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后一个月,应当写出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书面申请,携带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1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3张和《失业证》,到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失业人员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申报表》(见附件七)。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失业人员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通知单》(见附件八),失业人员凭《失业人员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通知单》继续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退回材料并告知原因。

十一、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申请职业培训补贴问题

(一)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招用的失业人员是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

2、招用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未参加过职业技能培训也未享受过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

3、用人单位与招用的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申领职业培训补贴程序。用人单位持失业人员的失业证、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到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手续,填写《领取职业培训补贴明细表》(见附件九)和《用人单位申领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见附件十)。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对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发给《用人单位申领职业培训补贴审核表》。用人单位凭《用人单位申领职业培训补贴审核表》,在规定时间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职业培训补贴。对不符合申领职业培训补贴的,应退回申领材料并告知原因。

十二、关于附件的使用问题

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比照使用。

附件:

1.《郑州市失业人员申领一次******补助金审核登记表》

2.《失业人员领取一次******补助金通知单》

3.《郑州市刑满、劳教释放人员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审批表》

4.《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告知单》

5.《代领失业保险金委托书》

6.《女性失业人员领取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审批表》

7.《失业人员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申报表》

8.《失业人员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通知单》

9.《领取职业培训补贴明细表》

10.《用人单位申领职业培训补贴申请》

邵阳工伤律师 邵阳医疗纠纷律师
上一篇: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下一篇: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9-2012 邵阳工伤律师网-文湘桂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邵阳市双清区宝庆东路1130号
手机:13807394353【同微信】 邮箱:122542517@qq.com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