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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法律法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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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河南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劳动(劳动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用人单位要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依法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的工资分配制度,其中包括基本工资制度、津补贴制度、奖惩制度以及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等项内容。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基本工资制度合理确定每个劳动者的基本工资待遇。根据劳动部劳办发[1994]289号文件精神,劳动者的基本工资是计算相关劳动报酬(如加班加点工资、计件工资、法定休假节日工资、婚丧假工资等)的基础,是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和政府监督检查的依据。

    用人单位在制定或修订工资分配制度时,应与本单位工会或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协商通过,同时抄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二、 新录用人员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间的临时生活待遇,由单位按不低于所在企业同岗位、同学历人员的初始基本工资水平的80%自行确定。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的基本工资待遇,由单位根据劳动者技术、业务水平、所在岗位差别以及学历、工作年限等情况,按照本单位基本工资制度自行确定。其中对新录用已有工作资历的人员,应本着同工同酬的原则,由单位参考本单位同类人员工资水平和在原工作单位工资待遇与劳动者本人协商确定。所确定的各类人员基本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违背政府的最低工资规定。

    四、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支付其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

    五、 劳动者依法享受休假节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基本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六、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本单位制度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实行计时工资的,应以劳动者本人日、时基本工资为基础(未定级的新录用人员应以本人日、时临时生活待遇为基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报酬。

    七、 劳动者单位时间工资的换算。劳动者的日工资标准,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的,可统一按月工资标准除以21天换算;1997年5月1日前仍实行每周44小时工作制的,可仍按月工资标准除以23.5天换算,小时工资标准按日工资标准除以8小时换算。

    八、 用人单位在工资支付中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应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文)第二、三、四条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文)第六条的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九、 根据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文:

    (一)“克扣工资”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

    克扣工资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

    1、 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 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 实行工资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的企业,经济效益下降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下浮后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 因劳动者请事假等所减发的工资等。

    (二)“无故拖欠工资”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

    无故拖欠工资不包括以下情况:

    1、 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和资金发生严重困难,无力支付工资时,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延期支付期间,至少应发给劳动者当地政府规定的基本生活费。

    十、 劳动者受处分后的工资支付问题:

    (一) 劳动者受处分后仍在原单位工作(如留用察看、降级等)或受刑事处分后重新就业的,由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其工资报酬。

    (二) 劳动者受刑事处分期间,如收容审查、拘留(羁押)、缓刑、监外执行或劳动教养期间,其待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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