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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其直系亲属享受待遇问题的复函
豫劳社工伤[2005]19号
平顶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l一4级工伤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退休后死亡能否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一、二项待遇的请示》(平劳社工伤[2005]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中的“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应包括因工伤(或职业病)旧伤复发死亡或非因工死亡。
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因工伤(或职业病)旧伤复发死亡或非因工死亡的,属于“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一种情况,其丧葬补助金仍按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