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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法律法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伤认定时效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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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伤认定时效问题的答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伤认定时效问题的答复

劳社厅函[2001]261号
2001年12月3日

大连市劳动局:
你局《关干工伤认定时效问题的请示》(大劳发[2001]8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十一条“劳动行政部门在接到企业的工伤报告或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应当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在7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十日”的规定,是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工作的时间要求,而不是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工伤的时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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