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工伤律师 邵阳医疗纠纷律师 律师简介 业务领域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分 类 导 航
【工伤认定】
┝ 工伤认定
【伤残鉴定】
┝ 伤残鉴定
【工伤待遇】
┝ 工伤待遇
【医疗事故】
┝ 医疗事故
【劳动仲裁】
┝ 劳动仲裁
【医疗赔偿】
┝ 医疗赔偿
【医疗诉讼】
┝ 医疗诉讼
【典型案例】
┝ 典型案例
【医疗鉴定】
┝ 医疗鉴定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劳动争议仲裁中止审理申请书
 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
 河南工伤保险条例
 不满调岗愤怒旷工被炒鱿鱼没有经济补偿金
 电子版劳动协议书是劳动合同
 自动辞职要求经济补偿金没有依据
 郑州五级工伤赔偿标准
 郑州九级工伤赔偿标准
 河南申报工伤需要提交旁证材料的情形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法律法规法律法规关于铁路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关于铁路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铁路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函〔2004〕257号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铁道部所属各单位: 
  为了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做好铁路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铁路企业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工伤保险,执行国家和企业所在地的工伤保险政策。铁路运输企业以铁路局或铁路分局为单位集中参加铁路局或铁路分局所在地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 
  二、铁路企业要按照国家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的铁路行业工伤保险费率,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和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有关规定进行筹集、使用和管理。 
  三、铁路企业工伤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负责。 
  四、《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已确认的铁路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纳入工伤保险管理。具体纳入方式和步骤由铁路企业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协商确定。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铁路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对铁路企业参保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结合铁路行业特点和企业及其职工的分布,制定管理办法,方便铁路企业工伤人员的救治、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待遇支付管理。 
  六、各铁路企业要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共同做好铁路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劳动保障部门反映,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实施。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

邵阳工伤律师 邵阳医疗纠纷律师
上一篇: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9-2012 邵阳工伤律师网-文湘桂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邵阳市双清区宝庆东路1130号
手机:13807394353【同微信】 邮箱:122542517@qq.com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