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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川劳社函〔2007〕98号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工伤职工正常退休后能否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和改按工伤保险政策享受退休待遇的请示》(成劳社发〔2007〕1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享受定期基本养老金待遇的退休工伤人员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对于伤残4级以下工伤人员退休后被鉴定为伤残4级以上的,其相关待遇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原享受的定期待遇不作调整。
二、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人员,从鉴定的下月起享受生活护理费,其费用由原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渠道解决。
三、被鉴定为伤残4级以上的退休工伤人员死亡,其死亡待遇按照《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死亡后待遇处理意见的通知》(川劳社办〔2004〕84号)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