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五年多的时间打一场工伤官司,高荣梅老人心力交瘁。2004年,上海铁路局南京东机务段职工吕明英下班回家,在穿越铁道时不幸遭货物列车撞倒身亡。作为吕明英的母亲,高荣梅向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了工伤认定,得到的却是非因工伤的认定结果。高荣梅老人走上了打官司的漫漫征程。经历了行政复议、一审、二审,一轮轮下来,高荣梅得到的结果都是“失败”。火车究竟算不算机动车,成为了整个案件的关键。高荣梅老人没有放弃,昨日上午9点,她又一次站到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原申请再审人席上。
飞来横祸 女儿下班途中被火车夺命
1979年,吕明英顶替了父亲的职,开始在上海铁路局南京东机务段工作。平时上下班,吕明英都是乘坐该机务段57106次交通列车。2004年4月21日,下班之后,吕明英没能赶上57106次交通列车。于是等了两个多小时,吕明英改乘了下一班57108次交通列车。吕明英家住毗邻南京火车站的曹后村。到达南京火车站之后,吕明英和往常一样穿越铁道朝家里走去。然而,就在穿越铁道的一刹那,吕明英不幸被一辆行驶而来的货物列车撞倒身亡。得知这一噩耗之后,母亲高荣梅老人痛不欲生。
雪上加霜 工伤认定“耗了”老人五年
料理完女儿的一切后事,高荣梅老人收起了悲痛的心情,向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南京市劳保局)申请了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我女儿是在下班途中被火车撞倒身亡的,理应符合这条规定。”高荣梅老人认为女儿工伤认定是板上钉钉的事情。然而,南京市劳保局最终作出的认定结果却是,吕明英非因工伤。
高荣梅老人不服气,随后向江苏省劳动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省劳动部门却维持了南京市劳保局作出的吕明英非因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高荣梅老人依然不服,她又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南京市劳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再一次以失败告终。高荣梅老人继续选择上诉至中院,得到的结果再一次磨损了老人的信心,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场工伤认定官司,足足耗了高荣梅老人五年多的时间。
难以接受 劳保局坚称:火车不算机动车
高荣梅老人不服气的是,几乎每一次“败下阵来”,问题都卡在了“火车是不是机动车”的问题上。按照高荣梅老人的思维,汽车都是机动车,更有气势和威力的火车怎么可能不是机动车呢?然而,前面每一次“讨要说法”,对方给出的答复都是“火车并非机动车”。
从南京市劳保局到一审法院都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机动车”明确界定为: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本案中,交通列车系行驶在铁路而非道路上的运输工具,其不属于“机动车”的范畴。
其实,卡住高荣梅老人申请工伤认定的不仅火车是不是机动车的问题,还有一点:吕明英是穿越铁道时被撞身亡的,这是不是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呢?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认为,根据相关规定,认定职工工伤情形的“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在合理时间范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吕明英行走的路线不属于合理路线,缺乏构成工伤的基本条件。
“火车并非机动车”、“吕明英行走路线不属于合理路线”,这两点都成为了申请工伤认定的“拦路虎”。
庭审直击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来旁听
经历了一轮轮的失败,高荣梅老人依然没有放弃,她选择了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按照法律程序,这也是老人的最后一次机会了。昨日上午9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整个旁听席上坐得满满当当,其中除了一直关注高荣梅老人案件的亲友们,还有一排特殊的旁听人员,他们就是审监一庭邀请的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特邀监督员。
在高荣梅老人这五年多打官司的历程中,儿子吕中胜一直支持着陪伴左右,昨日,他作为委托代理人坐在了母亲身边。夹灰格子圆帽、深紫色上衣,让老人看起来精神矍铄。在儿子叙说案情和申请再审理由时,老人更多的是在平静地看着儿子。可当儿子讲到吕明英事发经过时,老人的眼中却泛出了泪花。
老人:火车难道是人拉的?
吕中胜昨日在庭审中认为,南京市劳保局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对《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机动车’应当作通常意义上的理解和解释。机动车不仅包括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还包括轨道交通中的火车、轻轨、地铁等符合机动车技术特征的交通工具。”吕中胜说,《工伤保险条例》中对“机动车”的解释是广义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机动车”的解释是狭义的,原审判决却依据该法对“机动车”的解释,类推适用于《工伤保险条例》中“机动车”的定义,认为火车不属于机动车,认定吕明英被火车撞死不属于工伤是法律适用错误。
当吕中胜讲到这一点时,高荣梅老人情绪明显开始激动,一言不发的她突然插起话来,带着浓厚的北方口音,老人质问道:“火车不是机动车,难道是人拉、马拉、牛拉的?”
意外车祸 是车错还是人的错
昨日庭审中,南京市劳保局坚持认为他们所作出的认定是没有错误的,其相关负责人称,《工伤保险条例》的制定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和单位双方的利益,他们作出认定都是有相关法律依据的。上海铁路局南京东机务段负责人在昨日庭审中表示,吕明英当天之所以没赶上57106次交通班车,是其私人原因造成的;另外其回家可以走员工通道,并不一定要穿越铁道。“吕明英是不是在上下班途中出的事”“火车是不是机动车”仍是昨日庭审的两个焦点。“我自己看到的,那条路也不是我女儿一个人走,他们很多机务段员工都是走那条路,自从我女儿出事后,那条路就被封掉了。”高荣梅解释称。
高院改判 法院责令劳保局重作工伤认定
休庭二十分钟,经过合议庭综合评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
就两个焦点问题:一、关于本案所涉的事故是否发生在条例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合议庭评议认为,根据原审第三人单位职工乘坐固定交通列车上下班的一般规定,吕明英在未赶上57106交通班车时,乘坐下一班次交通列车下班回家,属于合理的下班时间。吕明英在下班途中穿越铁路线的行为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相关规定,但其行为目的是为抄近道回家,应符合“在上下班途中”的情形。另被申请人也无证据证明该事故发生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为工伤的情形。综上,原审关于吕明英行走的路线不属于合理路线,缺乏工伤的基本条件的认定法律适用错误,应予纠正。
二、关于火车是否在条例规定的“机动车”范围内。合议庭评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调整范围仅限于道路交通领域。该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在对“机动车”用语进行定义时将火车、轻轨、地铁等在专用轨道行驶的交通工具排除在外,实际是根据该法的调整范围作了限缩性界定。该定义只适用于该法及其配套法规。《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保护因工作原因遭受伤害的职工合法权益,该法的调整范围是工伤保险行政法律关系,故对条例中的“机动车”应当作通常意义上的符合客观实际的理解和合理解释,即不仅包括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还应包括轨道交通中的火车、轻轨、地铁等符合机动车技术特征的交通工具。而原审判决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以火车不属于机动车范畴为由,作出吕明英被火车撞伤致死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认定,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合议庭认为,申请再审人的申请再审理由成立。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改判。被申请人作出的宁劳社工认字(2005)第0399号工伤认定书因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省高院作出了终审判决:撤销一、二审法院的行政判决;撤销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5年3月4日对吕明英作出的宁劳社工认字(2005)第0399号职工工伤认定;责令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法官释法 正确用法能保护弱势群体利益
昨日宣判后,审理此案的法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法官解释说,司法要考虑以人为本的理念。结合此案的法律适用问题,主要涉及两点,首先是吕明英是否在合理路线、合理时间遭遇的事故,其单位安排了两个班次列车,这就是下班车,吕明英选择其中任何一班,都是符合情理的;其次关于机动车的认定,劳保局把工伤认定仅限于道路交通法确定的范围,该法规只限于公路、城市道路等,而《工伤保险条例》中所认定的机动车没有明文规定,不能仅限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确定的“机动车”范畴。司法理念以人为本,该判决是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作出的,也是司法保护职工、弱势群体利益的具体体现。
专家说法 劳保部门以后认定工伤可借鉴
江苏省政协委员、江苏汇业律师事务所主任魏青松昨日也受邀旁听了庭审。对于此案的判决,魏律师毫不掩饰自己的兴奋之情:“我个人感觉气很顺,有扬眉吐气之感。”魏律师认为,该案的判决是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高度统一的典范。高院的这次判决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作出的,并未突破现有范围。工伤保险条例并未对机动车作定义,其中道路交通安全法并不是工伤保险条例的上位法,这两条法规是“两家人”,而非“一家人”,以前工伤认定直接援引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中“只管城市道路不管铁路”是错误的,以社会上大部分人认知的“火车是机动车”来重新对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机动车重新定义正是社会效果的体现;另外死者很不幸被火车撞倒身亡,根据铁路法规的规定,其一分钱也拿不到赔偿,而如今能通过《工伤保险条例》获得赔偿,这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魏律师还表示,该案的判决在江苏范围内对劳动部门将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对将来的立法也肯定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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