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桩工伤案
九次“角逐”让人精疲力尽
近日,记者在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情况时,了解到一桩很典型的工伤赔偿案件。
案情并不复杂。
2000年初,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湖南省隆回县农民欧阳金德到广东省中山市富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做工。2002年1月20日,富和公司派遣欧阳金德随公司施工队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从事公路改造工作。4月12日晚10点左右,欧阳金德收工后乘坐施工队拖拉机返回工棚,途中不慎摔落地面,造成重度颅脑外伤。
复杂的是一波三折的处理过程。
事发后,富和公司将欧阳金德送往番禺区人民医院,缴纳了5639元的医药费。随后,富和公司表态,在与欧阳金德家属达成一揽子解决协议前,拒绝支付其他费用。
因此,经济窘迫的欧阳金德家属(妻子刘彩梅及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只好一边与富和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一边于4月18日向广州市番禺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5月24日,无力支付高额医疗费用的刘彩梅一家与富和公司达成协议:富和公司一次性补偿9.5万元(含已支付的5639元医药费),刘彩梅一家不再追究此事。
8月7日,广州市番禺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欧阳金德构成工伤。富和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2002年11月19日,番禺区政府作出维持决定。12月4日,富和公司向番禺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2月18日,番禺区法院作出维持工伤认定的行政判决。富和公司仍不服,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2003年4月10日,广州中院驳回富和公司上诉,维持番禺区法院一审判决。最终,富和公司认可了工伤认定结果。
2002年11月15日,欧阳金德因治疗无效而死亡,支出医疗费49451.50元。
到此为止,加上一些急诊费,欧阳金德在两家医院三次治疗中,共花费医疗费12.4285万元,就医路费6600元。
可是,节外生枝的事情仍在发生。
欧阳金德死后,由于富和公司对死者是否属于工伤一直存在异议,尸体一直只能停放在殡仪馆,2003年2月12日才火化。为此,刘彩梅一家又支出各种丧葬费用4780元。
2003年7月30日,刘彩梅一家向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此前,刘彩梅一家还曾向番禺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以用人单位不在番禺区登记为由不予受理。)仲裁结果出来后,刘彩梅一家不服,向中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3年11月25日,中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刘彩梅一家2002年5月24日与富和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判令富和公司赔偿医疗费、遗属抚恤金等18万余元,从2003年9月起,富和公司应按中山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刘彩梅供养配偶生活补助费。
事后,刘彩梅一家及富和公司均不服,上诉到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7月9日,经中山中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富和公司向刘彩梅一家支付医疗费、遗属抚恤金等18万余元。
当天,富和公司向刘彩梅一家全额支付了上述款项。
案件似乎终于画上了句号。
经过这番马拉松式的诉讼,付出高额精神、体力、经济代价的刘彩梅一家已经精疲力尽,无奈地选择了调解结果。
但是,中山法院的法官们却没有“案结事了”,反而对类似案件展开了全方位、多角度的思考和总结。
事实劳动关系
谁来承担证明责任
记者注意到,处理欧阳金德工伤赔偿案时,劳动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不得不面对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欧阳金德与富和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对此,中山中院欧阳金德案合议庭审判长——李桂兰法官感触颇多。
欧阳金德工伤赔偿案中,欧阳金德不幸中的大幸是富和公司承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李桂兰说,如果富和公司拒绝承认,估计欧阳金德的家属又得花费大量精力来举证证明。现实中,劳动关系毕竟是解决一切劳动争议案件的前提条件,否则自然就谈不上劳动争议,更谈不上工伤赔偿与补偿的问题。
李桂兰透露,虽然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资双方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在实践中,劳资双方虽没签订书面劳动协议,但双方都已经开始或正在行使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的事实劳动关系却大量存在。
作为李桂兰观点的印证,中山中院欧阳金德案合议庭成员——苏代平法官告诉记者,2002年至2004年的三年中,中山市法院分别受理720件、803件、813件劳动纠纷案件,其中事实劳动关系纠纷的比例分别是61%、65%、71.5%。
事实劳动关系的大量存在,导致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增加,处理难度也越来越大。
实践当中,法院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依靠的是证据。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未和资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主张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时,举证十分困难。劳动者举证时,必须向资方或资方员工取证,而这些取证过程异常困难:为推卸责任,资方不可能为劳动者作证;怕得罪资方,大多数员工也不愿作证;离职员工作证时,囿于许多员工离职的原因系与资方发生纠纷后被解除劳动关系,资方往往以离职员工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为由质疑这些证据的真实性。
苏代平说,基于这些困难,劳动者往往无法举证,法院也就很难认定劳资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更令人头痛的是,即使法院查明了劳资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由于资方的消极配合,劳动者的工作期限、工资标准、加班时间等事实,法院也很难认定。
因此,苏代平强烈呼吁,希望全国人大出台劳动合同法的同时,增加“事实劳动关系”一章,以法律的形式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举证责任分担、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而劳动合同法出台前,苏代平认为必须尽快明确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针对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的事实劳动关系纠纷案一律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观点,苏代平主张不能简单地一刀切。
苏代平建议,目前审理事实劳动关系纠纷时应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证据规定》),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证据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是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即首先由劳动者举证用人单位作出了“决定”,再由用人单位对“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进行举证。除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外,根据《证据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这些证据,主要包括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表、企业规章制度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用人单位保存的其他资料。
“私了协议”
引发纠纷“后遗症”
欧阳金德工伤案第二个引人关注之处,是“私了协议”效力认定问题。
记者注意到,中山市法院对富和公司和欧阳金德家属达成的这份“私了协议”作了如下认定:
“本院认为,欧阳金德是被告请的工人,其在收工和搭乘被告的拖拉机返回住处时,从车上跌下受伤,被告应承担所需的全部医疗费用,但被告没有履行支付医疗费的义务,虽然经原告及劳动部门多次催促下,被告仍没有向欧阳金德支付有关的费用,并且,当原告提出要求为欧阳金德申请工伤认定时,被告不但没有同意,而且,不断提出复议及诉讼。在这种情况下,原告由于无法承担欧阳金德的医疗费用,原告为此与被告指派的工地负责人欧阳亚意于2002年5月24日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书》由于是在欧阳金德病情未转稳定及未作出工伤认定的情况下签订的,是建立在不平等的基础下,属乘人之危的行为,现原告要求撤销,应予允许……”
就中山市法院的判决观点,中山市法院李世寅法官给予了说明:
“实践中,许多工伤赔偿案件都存在当事人签署‘私了协议’后马上又反悔的问题,理由不外乎是赔偿协议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而法院认定赔偿协议是否无效时,一般都是评估协议结果是否造成了当事人之间利益的明显不公。至于是否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利益平衡到什么程度才算公平,鉴于当事人很难举证,法院也很难查证,事实上法官一般都是根据社会经验及内心良知进行自由心证。”
中山中院研究室李志金法官告诉记者,“私了协议”不仅给案件审理带来不少困难,也给遏制工伤事故带来许多消极影响。
首先,“私了协议”不利于劳动和安监等部门对安全事故的宏观把握和具体调控,不利于遏制工伤事故的发生。
第二,“私了协议”不利于工伤保险的推行。“私了协议”势必造成用人单位隐瞒用工人数,不缴纳工伤保险基金,进而导致遭受工伤或身患职业病的劳动者难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最后,“私了协议”的后遗症很多。现实当中,“私了协议”现象大多数发生在私营企业。由于“私了协议”签署时的是是非非,工伤受害者和用人单位往往会在事过境迁后旧事重提,轻则导致诉诸法律引起司法纠纷,重则引起暴力冲突,影响社会安定。
“一调一裁两审”
走过漫漫1050天
与一审判决相比,欧阳金德工伤案调解结果的唯一变化是欧阳金德家属放弃了一审判决“从2003年9月起,富和公司应按中山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刘彩梅供养配偶生活补助费”的内容。
“这一细微变化,一方面是当事人诉讼请求渐趋理性的表现,另一方面其实也是精疲力尽后的无奈妥协。”中山中院研究室副主任洪文告诉记者。
的确,欧阳金德工伤案从2002年4月12日事故发生,到2004年7月9日当事双方握手言和为止,历经一次“私了”、两次工伤认定、两次行政诉讼、两次仲裁和两次工伤诉讼共计九次“角逐”,历时近两年零三个月,其间的风风雨雨和酸甜苦辣,用“精疲力尽”来形容毫不为过。
洪文透露,其实就曲折经历和耗费时间而言,欧阳金德工伤案并非工伤案件之最。
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劳动仲裁前置的“一调一裁二审”的“单轨”处理体制。“单轨制”的优点是能使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在调解和仲裁环节得到处理,一定程度上缓解人民法院的工作压力。但随着形势的发展,这种优点正逐渐丧失。
对于工伤事故赔偿案件的处理,现行法律规定了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的处理程序。首先要进行工伤认定(30日内提出申请,60日内作出认定),对工伤认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60日内提出申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不服的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15日内提起,3个月内审结),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15日内上诉,2个月内审结);然后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30日内提出申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查(15日内提出申请,复查期限无规定,以60日计算),对复查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上一级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15日内提出申请,重新鉴定无规定,以60日计);接着是仲裁阶段(60日内提起,60日内作出裁决);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15日内提起,3或6个月内审结),民事诉讼也实行二审终审制(15日内提起,3个月内审结)。如果以上程序都走一遍,即使都在审限内结案,最长要花费1050天,接近3年,剔除了提出申请的时间后,也还要两年多。
可以看出,工伤赔偿实行一套十分繁琐的程序,整个处理过程十分复杂和冗长,直接影响了工伤赔款的及时支付。
许多用人单位正是看到了上述程序上的漏洞,利用“单轨制”过多的处理环节,滥用诉权,走完调解、仲裁、一审和二审的全部程序,其结果既达到拖延和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也使对方当事人在漫长的仲裁和诉讼过程中,被拖得精疲力竭,最后不得不放弃权利主张。
社会保障缺失
高危行业更需要“三险”
欧阳金德工伤案中值得关注的第四个现象,是劳动者社会保障问题。该案中,虽然当事人双方最终按照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达成了调解协议,但如果富和公司事先就给欧阳金德上了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则双方之间的纠纷决不会如此耗时耗力。
中山中院研究室李志金法官指出,我国劳动者社会保障问题非常突出,欧阳金德工伤案中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缺位的现象,并非个例。
国务院研究室调研表明,由于现行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以及城市政府和企业的认识差距等因素,劳动者中尤其是绝大多数农民工,基本社会保障存在不少问题,具体表现在:
一是工伤保险参保率低,伤残医治赔偿困难。工伤保险是我国目前唯一对农民工没有制度和政策障碍的保障项目,但据农业部2005年快速调查,目前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参保率仅为12.9%。
二是医疗、养老保险空缺,后顾之忧难以解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调查表明,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参保率仅为10%左右,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为15%左右。而基本养老保险由于不能跨地区转移,一些地方已参保的农民工也纷纷退保。例如,东莞市2004年农民工退保40万人次,平均参保时间仅7个月。
因此,农民工虽然眼下吃“青春饭”、养老问题不尖锐,但却把沉重的包袱留给了几十年后的政府、社会和家庭。农民工生病时,由于无法承担城市高额的医疗费用,只能硬挺,或者到游医和其他私人诊所看病,因病返贫问题异常突出。
同时,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调查发现,农民工大多从事城里人不愿干的重、脏、苦、累、险等工种。有的企业为了减少成本,在有毒有害岗位大量使用农民工,不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不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用品,造成大量农民工处于劳动强度大、劳动条件差的工作环境中,致使其发生职业病和工伤事故的比例偏高。
据调查,在建筑行业,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保护用品的只占39%,时而发一些劳动保护用品的占28%,从未发过劳动保护用品的占24%。目前,我国患职业病人数超过50万人,其中农民工占一半以上。广东省总工会调查表明,非公有制企业发生工伤事故,农民工占伤亡总数的80%以上。
这些劳动者社会保障严重缺乏问题,苏代平法官表示无奈的同时,还进一步提出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争议的处理难度。
苏代平说,劳动者社会保障问题在法院的突出表现,是法院应否受理社会保险费缴纳纠纷。实践中,法院内部存在很大争议,有的认为用人单位欠缴、不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属于劳动争议,有的则认为应该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同时,即使受理了这类争议案,对缴费标准、一次缴纳还是分期缴纳等问题也都很难决定。因此,许多人呼吁法律应尽快明确法院是否应受理欠缴社会保险费纠纷,并具体规定欠缴、不缴保险费的法律后果。
劳动争议不仅仅是“劳动”争议
在中山采访过程中,记者发现,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的难题其实不仅仅是怎么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私了协议、纠纷解决体制、社会保障机制等宏观问题,务实的法官们谈论更多的话题,是各种诸如工伤认定、后续医疗费、黑律师、减免诉讼费、劳动者维权意识等等一系列非常具体和非常棘手的微观问题。
中山中院吴朝晖法官对工伤认定程序感触颇多,以欧阳金德工伤案为例,工伤认定历时近一年时间。一个工伤认定,有必要这么长时间吗?
吴朝晖认为,现行工伤认定程序过于繁琐,行政认定之后往往还得经过行政诉讼两审,无形中既给当事人带来“讼累”,也消耗了稀缺的司法资源。因此,既然工伤认定最终还是需要法院来认定,还不如直接将其归入民事审判中一并处理,既减少了当事人的麻烦,也节约了司法资源。
中山市法院李世寅法官更多关注的是工伤受害者后续医疗费问题。
李世寅指出,由于许多工伤受害者没有投保医疗险,因此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承担后续医疗费时破费脑筋。如果判决一次性全额支付,用人单位经济厚实还好,倘若小本经营,为此而影响生产甚至马上破产也都很有可能。但如果是判决分期分批支付,用人单位的压力是减轻了,可工伤受害者却势必得承担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风险,万一哪天倒闭,后续医疗费很可能就泡汤。
中山市法院小榄法庭庭长廖志良则对劳动争议案件中频繁出现的“黑律师”身影颇为关注。廖志良法官说,由于正规律师数量和收费等因素,劳动争议案件不时出现“黑律师”身影。由于“黑律师”一般都是风险代理,因此鼓动当事人缠讼、闹事甚至伪造证据等情形也屡屡发生。
中山中院研究室副主任洪文法官则对劳动争议案件诉讼收费问题提出了细化建议。洪文认为,着眼于维护弱势劳动者合法权利的考虑,法院采取了很多措施,其中很重要的一条措施就是劳动争议案件只收五十元诉讼费,不管起诉或上诉方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这一措施,虽然确确实实给劳动者维权带来便利,但实践中也出现了不少用人单位利用低额诉讼费不断缠讼,拖延时间,拖垮劳动者意志,最终达到逼迫劳动者降低诉讼请求的目的。
因此,为了实实在在地保护弱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洪文建议细化劳动争议案件收费制度,对劳动者起诉、上诉时继续坚持低额收费制度,用人单位起诉、上诉则按普通民事案件统一收费。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