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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四级工伤赔偿标准

郑州四级工伤赔偿标准

 

一、     工伤医疗费用

工伤医疗费用:治疗工伤所花费的医疗费应由单位垫付,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部分,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报销支付。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到工伤基金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医疗机构抢救。在非工伤基金协议医疗机构急救的,脱离危险后应及时转到工伤基金协议医疗机构医治。异地发生事故伤害在外地医疗机构救治的,经急救脱离危险后应转入工伤基金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康复性治疗的,须由就医的工伤基金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并报工伤基金审核确认。
   
根据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第29条的规定:受伤职工在工伤认定之前的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工伤认定后符合工伤医疗规定的费用,由经办机构予以报销。继续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经办机构向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结算。

二、     康复治疗费

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康复性治疗的,须由工伤基金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并报工伤基金审核确认。

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三、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工伤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工伤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四、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工伤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有关费用由所在用人单位负责。在单位不派人护理的情况下,工伤职工可以要求单位支付护理费。具体工伤护理费的给付,住院期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之前,由单位按照实际支出承担责任,具体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即护理人员有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佣护理人员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伤残评定后的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支付,其标准为郑州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不明确的可以参考《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包干标准为:省内出差每人每天30元。每天30元的70%21元的标准。

六、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如果本人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郑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郑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如果本人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低于郑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郑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七、 伤残津贴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同时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八、     辅助器具费

辅助器具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九、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赔偿项目

工伤医疗费用、康复治疗费、 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辅助器具费,上述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不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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