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单位放爆竹炸伤眼睛是否算工伤?
作者 武文静
在单位过年放爆竹时躲闪不及,张某左眼被炸伤,为获得赔偿,出院后,张某向当地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当地劳动局认定为工伤,张某所在单位不服,向上级劳动部门提出复议,上级劳动部门也认定张某系工伤。张某所在单位还不服。无奈之下,张某起诉到法院。4月22日,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下发一审判决,判决维持了劳动局的工伤认定决定。
张某系临县人,在太原市小店区某服务部打工。2007年2月18日(农历正月初一),该服务部副经理让张某放爆竹并将香烟给了张某,张某在点燃第二支爆竹时,由于躲闪不及,将左眼炸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出院后,张某向太原市小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07年8月28日,劳动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张某作出“同意认定为工伤”的认定结论。而用人单位不服劳动局《工伤认定决定》,向上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复议。上级劳动主管部门维持了劳动局的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太原市小店区某服务部不服,向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张某不属于工伤,要求撤销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
法院认为,小店区某服务部员工张某是在其工作期间,该部负责人安排的放炮,张某在点燃爆竹过程中被炸伤。故劳动局认定张某为工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恰当,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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