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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吃饭突发疾病死亡是不是工伤
下班吃饭突发疾病死亡是不是工伤
□邓雪梅
〔案情〕
陈某某系镇江荣兴达皮毛制品有限公司职工,从事编织工作。2007年6月14日下午5时30分,陈某某下班后,在单位大门口(厂区内)吃中午剩下的自备饭,在吃饭的过程中,心脏突发疾病,荣兴达公司即用厂车将其送至镇江市丹徒区高桥卫生院抢救,终因无效死亡。
〔分歧〕
在该案审理中,对陈某某的死亡定为工伤存在着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对陈某某可认定为工伤,理由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
另一种意见认为不能认定陈某某是工伤,理由是陈某某是下班后吃饭,并非工作时间,虽在厂区内,但不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虽然陈某某的死亡是在突发疾病后的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但此情形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苏劳社医[2005]6号《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十一项规定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作时间”,是指职工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或者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及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是指既包括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也包括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而“工作岗位”是指职工日常从事的工作或者受领导临时安排的工作。
本案中,第一种意见将《条例》规定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场所”概念混淆,理解错误。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强调的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并不是指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陈某某下班后,在厂区内的大门口吃自备晚饭,在吃饭的过程中,心脏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陈某某的突发疾病死亡是在当日的下班后,非工作时间;是在吃自带饭的过程中突发的疾病,也非在工作岗位;虽然陈某某的死亡是在突发疾病后的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但不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其情形不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视同工伤的情形,故不能认定陈某某的死亡性质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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