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期间外出买烟被撞身亡不属工伤
贾某系某公司职工,2006年8月22日晚根据公司安排看护工地材料。当晚9时许,贾某离开工地到附近商店购买香烟,途中被客车撞伤,于今年1月死亡。期间,贾某之子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今年1月17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贾某工伤的决定。贾某之子不服,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复议,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维持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贾某之子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近日,法院判决:维持劳动部门的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导致的伤害,或在工作过程中临时解决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单位设施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本案原告之父贾某,工作时间离开工地外出购买香烟,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工作原因,且贾某的受伤亦不符合其他应当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故其受伤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 邵阳工伤律师 邵阳医疗纠纷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