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早退交通意外致死能否认定工伤
郑州中院行政庭 魏丽平
[案情]
李某受雇于郑州某纸品厂作切纸工,该厂为依法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2006年1月22日17时30分,李某在未到下班时间,也未请假的情况下,即擅自离岗,提前下班回家,在回家的路上顺道到路边的市场去采购了年画、蔬菜、鞋子等年货。18时30分左右,当李某行至一交叉路口时,被一肇事车辆当场撞死,肇事车辆逃逸。后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车辆对此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2006年4月29日,李某的丈夫向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认定为工伤。该纸品厂不服工伤认定,向上一级劳动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维持了原工伤认定。该纸品厂提起了行政诉讼。
[问题] 李某的死亡是否构成工伤?
[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某提前下班,擅自离岗,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影响不影响工伤的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条例,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一本条例的规定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对本案有两种观点:一是李某的死亡构成工伤:二是不构成工伤。
认为不构成工伤的主要理由有:
1、李某擅自离岗,提前下班,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上下班时间。依据劳动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很显然不包括职工擅自提前离岗回家的途中。
2、李某回家途中购买了许多年货,必然花费一定时间,而交通事故是在瞬间发生的,如李某不购买年货直接回家,尚勉强可认定为上下班途中,但是她离开单位后没有直接回家,卖完年货后再回家,导致事发时间出现在事故现场,发生交通事故致死。所以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我们认为构成工伤,主要理由有:
1、本案中李某虽然擅自离岗,提前下班,但这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并不能影响其“上下班途中”的认定。虽然李某不是在正常的下班时间回家的,但是客观来讲,即便李某早退,其仍是下班后从工作单位返回家,仍属于下班时间。并且正处于年底,大家都急于采购年货,李某于下午五点三十分离开单位,提前了半个小时下班,为的是下班顺道采购过年用的年货,这也是人之常情,可以理解的,因此,李某的违纪行为不影响其“上下班途中”的认定。
2、虽然李某没有直接回家,而是在回家途中稍作停留,顺道在路边的市场采购了些年货,但其停留的路边市场是在其上下班的必经路线上,并没有离开其上下班的路线,去其他地方采购年货;且该短暂停留是为了采购年货,就如下班后在路边菜摊买菜后回家是同样的道理,合乎人情,不影响对李某“上下班途中”的认定。采购完年货后,李某骑车继续回家,结果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死,肇事车辆逃逸负全部责任,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故李某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引发的思考]
欢天喜地过大年是中国人最期盼和最高兴的一件大事,但由本案可见,人啥时候都要事事小心,平安是福,切不可乐极生悲!李某忙着采购年货,提前下班不说,急急忙忙买了年货,再仓仓促促往家赶,结果发生了交通意外。虽然因肇事司机逃逸,认定肇事司机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虽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竭力寻找可能给李某认定为工伤,家属可以获得一定的物质补偿,但毕竟是一个生命的陨逝,尤其是在即将全家团圆喜过大年的欢聚时刻,李某的家人却永远无法再团圆了!怎不叫人扼腕叹息?可见,人要有计划、有节奏,有条不紊地安排自己的工作和生活,平时如此,特殊时候更应如此,时时谨慎,处处小心,才能永享太平,幸福常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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