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以职工用别名打工为由,拒绝承认劳动关系,借此避免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近日,门头沟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判决解除A公司与张丽的劳动关系,A公司支付张丽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6.6万余元。
张丽系A公司职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张丽在该公司工作期间使用别名“张美”。2006年某日,张丽在工作中双手受伤住院治疗,出院后又回到A公司继续工作。因A公司未向有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张丽于2006年年底自行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认定为工伤,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8级。由于A公司未给予张丽工伤待遇,张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A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张丽是A公司职工,并裁决支持张丽的请求。A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提出该公司没有叫张丽的人,其与张丽不存在劳动关系,要求法院撤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确认原被告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 A公司招收张丽到该公司工作时,既未核实张丽的身份情况,为其办理《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也未依法与张丽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伤保险,为张丽缴纳工伤保险费。故A公司应承担由此所造成的法律后果。认定张丽即张美与A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其在该公司工作期间所受损伤为工伤,伤残等级为8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