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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赶夜班早出发途中事故属工伤
巩义法院 周登高 何剑平
对于马成林的死亡,巩义市人事劳动局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社保局)于2003年4月1日作出不能按因工死亡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理由是:马成林发生事故的时间是在晚八点左右,不在上班前规定的时间段。
马成林的爱人董勉对社保局作出的这样一个处理结果难以接受,并于2003年6月23日向巩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于马成林的死亡能不能按因工死亡认定,社保局的处理是否正确,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社保局的处理正当合法,应予维持。
理由是根据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款之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致使职工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刘成林的死亡当天工作时间是2001年9月19日零点开始,马家距厂仅有11华里,正常骑车仅有一个小时的行程,而马成林出事的时间距上班时间有4个多小时,不在上班前的合理时间段内,很难认定马成林出事故是在上班途中,故不予认定为因工死亡。
第二种意见是社保局的处理不当,应予撤销,判决社保局重新作出处理意见。
理由是(一)《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其保护的重点是企业职工,因此当我们很难认定马成林的死亡是不是在上班途中时,应从保护职工、家属的利益出发,做出对职工有利的认定。(二)从本案的实际情况分析,虽然马成林家距工作地点仅有一个小时的行程,但按该企业职工的习惯,大多数人值大夜班时是在晚饭前后起程到企业去,符合普通人的生活常识。(三)对上、下班规定的时间如何认定,法律上没有明确。作为法官对法律明确的事项,应根据自己的生活经验和身处的生活环境多数人人认可的标准来认定,而不能机械的依距工作时间的长短来判断,否则就脱离了司法活动所处的生活背景,可能会使处理出现偏颇。
此案经巩义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后做出判决,撤销社保局对马成林的死亡不按因工死亡的认定,限社保局自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对董勉的请求重新作出决定。